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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1-12-25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1]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对规范财经秩序起到了很好地推动作用。但是,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存有银行账户过多过滥、账外设账以及私设“小金库”、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加强管理,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打下良好基础,市政府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实行招投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招投标管理,是按照市场机制对政府性资源进行运作的有益尝试,对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区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集中清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议关于规范权力运作程序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招投标管理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银行账户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择优的原则,确定代理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三、招投标的范围。所有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性投资公司,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部门为主体,对银行账户进行招标(国家有明文规定指定代理银行的除外),不得不经招标而擅自指定代理银行;凡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及国家批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参加竞标。
  四、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在银行账户招投标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银行账户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改革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发挥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的整体效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各招标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照规范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进行,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招标后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和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和撤消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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