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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硅化木的历史形成及价值
   硅化木又称木化石,其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形成于距今约1.5亿年前的中上侏罗纪时代。昌吉州境内的硅化木主要分布于西起吉木萨尔县五彩湾,东至木垒县“黑 羊居 羊吕 ”山一带的准噶尔盆地内陆地区,仅奇台县硅化木群生成面积达11.65平方公里。据不完全统计,分布在昌吉州境内的硅化木规模仅次于美国亚历桑纳州的硅化木规模,居世界第二位。
   硅化木是侏罗纪时代大自然留给人类的一块远古瑰宝,是不可再生资源,十分珍贵,具有很高的价值。一是极具历史价值。昌吉州境内发现的硅化木主要是侏罗纪时代以苏铁类、银杏类等植物为主的植物化石,历经漫长的地壳运动和气候变异逐渐形成,积聚着历史演进的痕迹,是自然运动的结晶。二是极具科研价值。硅化木作为独一无二的活标本,是今天追溯侏罗纪时代的重要见证物,通过对硅化木的分析和认知,可以探索和研究古生物演化、植物种子进化以及古气候、地理环境变迁。从其自然形成的原因和自然状态来看,硅化木造型神奇,质地独特,加之经历史沧桑而成,倍受人们青睐和关注,具有及高的观赏价值,每年慕名前来参观旅游的中外人士络绎不绝。
   二、硅化木遗迹的现状
   近年来,昌吉州有关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了对硅化木分布区域的管理和保护。但目前硅化木遭受损害的状况仍十分严重,这当中除了硅化木区域地理位置偏僻,气候恶劣,常年风吹日晒,使硅化木外露部分逐渐剥离脱落,风化成片,整体形状日趋破损等自然因素外,更为严重的是人为破坏屡禁不止,并呈现出日趋猖獗之势。
   在人为破坏中,最初是一些人因硅化木极具观赏性,而零星采集作为收藏。但随着人们对硅化木特定价值认识的加深及旅游业的兴起,采挖、盗取硅化木已逐步成为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一些人或借旅游为名擅自采集硅化木,一些偷盗者甚至用卡车整体盗运。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林业、公安边防部门查获的被盗硅化木达40吨以上,仅1999年一次就截获被盗硅化木达20吨。由于人为的破坏,奇台县硅化木园原露出地表的硅化木现仅存10余株,保存比较完整的更是少数。一些中外友人及旅游观光者参观后,对硅化木的残迹甚是可惜,对人为破坏的程度更是震惊。
   上述破坏行为之所以无法遏止,呈蔓延趋势,究其原因,关键是没有一部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对硅化木实施有效保护的规范性措施来制约这种行为。因此尽快制定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对硅化木的保护和管理已迫在眉睫,否则,这一世界上十分珍贵和极为稀少的远古自然遗迹,就有可能因自然的侵蚀和人为的的破坏而灭绝消失。我们也将成为历史的罪人,既有愧于祖先,又无颜面对世人,更难以向子孙交代。
   三、制定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的过程
   硅化木的严重失窃和硅化木区域的逐年缩小,引起了昌吉州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遏止对硅化木自然资源的人为破坏,合理利用硅化木资源,州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初责成州林业、边防等部门草拟了昌吉州关于硅化木保护方面的管理规定(草稿),在对这一“草稿”几经讨论、修改后,确定出台《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李福元州长为主任委员的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起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法制局,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从事具体的修改工作。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大法工委、旅游局、林业局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修改条例的工作,先后到奇台、吉木萨尔县开展调研,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又征求了州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精心修改完善后又携带初稿两次向自治区人大及相关部门报告工作,由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座谈,同时向有关专家征求了意见和建议,不断使之完备。2000年12月13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按立法程序向自治州人大提出了制定出台《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2001年2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1年4月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四、制定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一)原则:以保护为原则,以利用为目的。在保护管理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开发硅化木资源。
   (二)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五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鉴于我州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州可以根据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单行条例。这次制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州第一部单行条例,在自治州范围内对破坏硅化木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各条款的具体解释
  本条例不分章节,共有二十四条,前八条为总则部分,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为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部分,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为法律责任部分,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为附则部分。

    第一条    是制定本条例的原因和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硅化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管理就是为了保护硅化木,而保护的目的则是为了能永久性地合理利用硅化木资源。


    第二条    是对什么叫硅化木的解释。“等”的意思是不仅仅局限于苏铁类、松柏类和银杏类,如果今后发现其他类的植物化石,均列为保护对象。


    第三条    规定了人民政府要划定硅化木保护区域和适应范围,是在自治州境内。


    第四条    规定了硅化木保护、管理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制定。


    第五条    规定了监督机制。环保部门代表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硅化木保护区域内是否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条例》第二十条、《自治区条例》第四条制定。


    第六条    规定了任何单位和公民对保护硅化木自然遗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自治区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制定。


    第七条    是对硅化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来源进行了规定。为什么由州人民政府进行投入,主要考虑经费保障和力度问题,根据《国家条例》第二十三条制定。另外,单位或个人针对硅化木的保护性投资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八条    规定了划定硅化木保护区域申请、报批程序。保护区域应当标明区界,并予以公告。根据《自治区条例》第十一条制定。


    第九条    规定了硅化木保护区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规定了在未经开放的硅化木保护区域从事科研、考察、参观、拍摄、旅游、采药、勘探等活动,必须事先提出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根据《国家条例》第二十七条制定。


    第十一条    规定了在硅化木保护区域开发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对硅化木的保护职责。根据《国家条例》第二十条、《自治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制定。


    第十二条    制定了经批准进入硅化木保护区域开展活动必须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和专款专用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充实硅化木保护经费的来源。根据《自治区条例》第二十一条制定。


    第十三条    规定采挖就等于破坏,采集、偷盗才能携带、运输,才能买卖,所以严禁擅自开展上述活动,仅限于批准的科研、教学、展览等活动方可采集,并规定了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条例》第二十七条制定。


    第十四条    规定了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域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国家条例》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条例》第二十条制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自治区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制定。

关联法规    

    
   设定如此严厉的处罚标准,是因为长期以来硅化木资源屡遭破坏,已频临绝迹,如果保护措施不严厉,我州仅有的硅化木必将灭绝。其目的就是为了对破坏硅化木的行为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加大保护力度,使其不敢涉足。


    第十九条    规定了对硅化木保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根据《自治区条例》第二十七条制定。


    第二十条    制定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 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三十七制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规定了可以采取委托的方式由开发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其特定区域内保护、管理硅化木,并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应权力。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具有解释权。
昌吉州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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