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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7 生效日期: 1999-12-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价工字[1999]382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燃气企业协调办公室、省属燃气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琼价工字[1999]3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近进口液化石油气到岸已完税成本及国内市场价格情况,现将我省各环节液化石油气销售最高限价公布如下:
  一、一级气站批发价3700元/吨 。

  二、一类价区(海口、琼山、琼海、文昌、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东方)内二级气站批发价4066元/吨(每瓶61元),零售价66元/瓶;二类价区(三亚、万宁、儋州、洋浦、白沙、乐东、琼中)内二级气站批发价4133元/吨(每瓶62元),零售价67元/瓶;三类价区(陵水、通什、保亭)内二级气站批发价4200吨(每瓶63元),零售价68元/瓶。

  三、各级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在上述规定限价范围内定价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上述最高限价规定,自1999年12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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