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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取消乌昌线路有偿使用费和调整月票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788号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经充分听取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客运线路月票乘客及两地。国有运输企业的意见,现对乌昌线路有偿使用费和月票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客运线路有偿使用费,同时将月票价格由现行的50元/人·月调整为120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月票价格中已包含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经营者不得再在价外向乘客收费。
  三、请通知两地国有运输企业遵照执行,同时督促经营者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对向月票乘客持歧视态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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