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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美术馆资料中心读者使用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 2005-06-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国立台湾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为便利读者利用本馆资料中心收藏之图书资料(含印刷资料、视听资料、微缩资料、电子资源等),保障读者阅览暨使用馆藏资源及设备的权益,并维护阅览环境的宁静,特订定「国立台湾美术馆资料中心读者使用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开放时间:

(一)另由本馆公告之。

(二)于每日闭馆前半小时通知读者准备清场。

(三)遇有特殊情形,本馆得于事先公告后,变更开放时间。

三、读者应凭证进入资料中心,所需证件分述如下:

(一)本馆同仁:凭职员证刷卡进入。

(二)本馆志工:凭志工证刷卡进入。

(三)馆外人士:凭阅览证刷卡进入。(详见「阅览证申请」)。

(四)其它馆外人士:凭身份证、驾照、学生证、单位服务证于服务台换取临时阅览证后刷卡进入,离馆时应缴回临时阅览证,并换回原证。

四、图书期刊区使用须知:

(一)本馆资料中心所藏之图书资料,限室内阅览、利用,不得外借。本馆同仁因业务需要不在此限。

(二)本馆资料中心所藏之图书资料,应珍惜爱护,如有评注、圈点、污损、撕毁或折角等情事时,须负赔偿责任。读者损坏之图书如能自行购买者,则自购版本相同之新书赔偿或照市价加倍赔偿。

(三)读者如有窃取本馆资料中心所藏图书资料情形者,除依法究办外,得视情节轻重暂停其阅览权利并依下列方式处理:1.责令依所窃取之图书资料价格十倍赔偿。2.在学者公告姓名并通知其家长或学校,若服务于公私立机构者通知该服务单位。

(四)资料阅毕后,现期期刊请归还原处;图书期刊资料请置于指定地点,由本馆服务人员整理上架。

(五)为方便读者收集资料,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下,提供复印服务(含影印、翻拍及打印等)。

(六)读者复印资料应以供学术研究为主,不得擅自重制、出版、销售,致侵害著作权益。

(七)翻拍资料应向服务台提出申请,并依资料中心「翻拍室使用规则」办理。

(八)查阅闭架图书期刊资料应填具提阅单凭证向服务台申请。

五、多媒体区使用须知

(一)多媒体区之资料,均限室内观赏,不得外借。

(二)使用闭架多媒体资料应填具提阅单凭证向多媒体服务台申请。

(三)观赏多媒体资料或信息检索应凭证向多媒体服务台申请使用设备。

(四)利用多媒体区设备,如遇机器不敷使用,得依资料中心「多媒体区使用规则」分配。

六、阅览证申请

(一)申请资格:年满十二岁之民众及未满十二岁之学校美术班学生。

(二)办理时间:资料中心开放时间。

(三)办理地点:资料中心服务台。

(四)所需文件:填妥之阅览证申请单、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五)申请方式:1.现场填表,现场取证。2.网站登录,现场取证。

(六)缴交工本费(费用另行公告之)。

七、注意事项

(一)本馆资料中心系供读者利用所藏图书资料,请勿于室内阅读私人书籍。

(二)室内请保持肃静及整洁,请勿吸烟、睡眠、饮食、高声谈笑或使用行动电话。

(三)个人背包请勿携入,请放于置物柜内。

(四)个人贵重物品(如个人手提电脑、钱包等)读者应自负保管之责。

(五)阅览证(含临时阅览证)应妥善保管,遗失除应立即向服务台挂失外应负赔偿责任,如有被冒用情形,读者需自行负责。

(六)读者如以换证方式使用资料中心各项资源,离馆前请记得换回身份证或其它证件。逾期未换回之各种身份证件,本馆不负保管之责。

(七)读者需付费影印或打印资料。

(八)读者利用资料中心之资料及设备应珍惜爱护,并应遵守本要点及相关规定,凡不遵守或不听从规劝者,本馆服务人员得视情节轻重要求赔偿或暂停其利用本馆资料中心之阅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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