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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税捐稽征处使用牌照税现金退税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稽机乙字第09461018500号

一、为加强便民服务,简化作业流程,采随到随办方式办理退税,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退税案件由纳税义务人亲自办理,或填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者,经查核计算机文件无欠税(退税金额未达壹仟元者,免查欠),即当场开立退税凭单,交付纳税义务人或受托人持往台北富邦银行公库部驻台北市监理处窗口兑领现金。

三、经查核计算机文件有欠税或非现场申请案件,应缮造退税核定单依征课管理作业退税管理系统开立公库支票邮寄纳税义务人。

四、退税所需周转金由退税专户预先拨存台北富邦银行公库部「应付帐款-备付牌照税退税款」账户。

五、机会税科派驻台北市监理处总处及北区分处牌照税股,每日应各自列印退税清册3份及注销清册1份,与退税凭单第3联核对无误后,其中两份退税清册连同退税凭单第3联移送税务管理科及会计室办理请款拨补事宜,其余保管备查。

六、税务管理科每星期一应将台北富邦银行公库部送处之退税凭单第2联登录兑领数据文件;信息室于次月初办理兑领销号,并打印未兑领清册交机会税科催兑。

七、税务管理科每周打印退税回写征销档异常清册,交机会税科厘正征销档,并应按月陈报退税明细表;信息室每月挑出已办理退税但尚未销号之异常案件供查核办理。

八、税务管理科于每年1、4、7、10月之15日前,产出退税凭单已逾3个月仍未兑领之清册,交机会税科清理。

九、本要点陈报台北市政府财政局核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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