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2000]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的提取和管理
第三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认定标准
第四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申报
第五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审查与审批
第六章 责任人处理
第七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银行卡业务经营风险,保证银行卡业务正常稳健发展,加强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管理,准确核算损益,根据财政部《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原则:严格核销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办理审查、统一授权审批、实行账销案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各种银行卡业务。


第二章 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的提取和管理


  第四条 透支呆账准备是指银行按银行卡业务经营中所产生的透支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资金,用以弥补银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银行卡透支呆账损失。
  透支坏账准备是指银行按银行卡业务经营中所产生的透支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资金,用以弥补银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银行卡透支坏账损失。
  第五条 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由各行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就地足额提取,具体规定如下:
  (一)透支呆账准备按当年末银行卡透支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从成本中列支。即:当年应提取的透支呆账准备=当年末银行卡透支余额×1%-上年末透支呆账准备余额。
  (二)透支坏账准备按当年末银行卡透支应收利息余额的3‰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 透支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透支和应收利息以人民币计提透支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外币透支和应收利息以外币计提透支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人民币和外币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七条 透支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提取后纳入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统一管理。当年经批准核销的透支呆账、坏账应及时冲销呆坏账准备金。各银行卡报损行呆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


第三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银行卡透支本金作为呆账;透支利息作为坏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已关闭三年以上,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五)5000元(含5000元)(含等值外币,下同)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第九条 银行卡其他损失是指:
  (一)银行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伪造是指使用伪造卡(变造卡、作废卡)发生的损失;
  冒用是指因他人冒充持卡人使用发生的损失;
  骗领是指用假资料领卡发生的损失;
  商户诈骗是指商户与持卡人串通或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发生的损失。
  (二)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银行卡透支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一)持卡人经依法宣告破产之前已产生透支,在经依法宣告破产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二)持卡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之前已产生透支,在持卡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进入遗产清偿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三)对提请诉讼或仲裁之前已产生透支,在提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四)持卡人关闭前已产生透支,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五)银行卡透支180天以上,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第四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申报


  第十一条 银行卡报损行对符合核销条件并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按照“随时上报、随时审批、随时入账”的核销方式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银行卡报损行应以持卡人户数为单位,组织申报核销材料。每份申报核销材料主要包括: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报损行核销申请报告;对造成透支呆坏账损失和其他损失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申报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要按照破产类、死亡失踪类、诉讼仲裁类、关闭类、涉嫌诈骗类、小额透支类、其他损失类等分门别类组织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破产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破产证明及财产清偿证明;
  (二)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三)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四)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十五条 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持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清偿的证明;
  (三)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四)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五)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十六条 诉讼仲裁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二)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三)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证明及有关财产清偿证明。
  第十七条 关闭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三)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四)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五)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十八条 涉嫌诈骗类(即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五款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二)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三)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涉嫌诈骗的法律证明材料及财产清偿证明。
  第十九条 小额透支类(即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款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二)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三)一年来的追讨报告,包括电话追讨记录、上门追讨记录、财产清偿情况、担保执行情况等,并经有关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其他损失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对于因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造成损失的,必须由公检法部门出具法律证明材料;
  (二)对于因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必须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提交处理情况报告。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核销申报材料要按照统一的顺序进行装订,每户一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力求做到核销材料有序、整齐、规范。具体装订顺序如下:
  1.封面(附件1)。
  2.材料目录。
  3.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附件2),其中一份装订,一份作为会计入账依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各留一份。
  4.报损行核销申请报告,包括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形成的原因,具体追收经过,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核销的理由,发卡行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5.对造成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若确认无内部管理责任的,必须由一级分行出具有关责任认定书,认定该损失没有内部管理责任,方可予以申报核销。
  6.各类损失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地市行负责对核销申报的初审工作。
  (一)初审行的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或岗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点审查申报内容是否合规、完整、准确;申报要件、单据、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报表填列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对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时调查,弄清事实。
  (二)初审行稽核部门要对申报材料所列内容进行稽核审计。对每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应写出专题审核报告。
  (三)初审行的行长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对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复议,对有异议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对审议通过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接到所辖行上报核销材料后,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核销额度在总行规定审批权限以内的,由本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逐笔汇总、审查核销材料,会签同级行银行卡、会计、稽核等有关部门后,报经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以正式发文确认,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同时抄列清单报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银行卡部备案(附件3)。
  (二)核销额度超过总行规定审批权限的,由本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逐笔审查核销材料,会签同级行银行卡、会计、稽核等有关部门(每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要由稽核部门写出专题审核报告),并经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总行审批同意后以正式发文确认,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一)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将一定额度的审批权转授二级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不得对县级支行转授权)。对于因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造成损失,而银行卡报损行又无法提供法律证明材料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二)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的,由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审批。
  (三)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由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审核,会签银行卡、会计、稽核等有关部门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四)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审核,报分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责任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必须建立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责任制度。对造成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发卡行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追究,并视损失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比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信贷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对应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由于发卡行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或处罚。
  对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弄虚作假核销的,或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越权审批核销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对批准核销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或处罚。


第七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报损行接到审批行的批复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坏账损失分别冲减呆坏账准备金;审批核销的银行卡其他损失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核销工作是农行内部的账务处理过程,是重要的商业机密,各行必须做好对外保密工作,有关情况不得对持卡人和担保人披露。各报损行对审批核销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应按照所涉及持卡人的名称、地址、核销金额等内容,建立台账进行专户登记管理。原发卡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保证核销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真正做到“账销案存”。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终结的情况外,银行保留对核销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追索权。债务追索要按照核销时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金额以及核销后应计的利息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继续清理催收。对收回已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坏账,分别增加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追回的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银行卡其他损失款项作为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条 为保证银行卡透支呆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工作质量,切实提高银行卡业务的资产质量,审批行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已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财务处理、未处置的实物管理、继续清收的责任落实及清收后的销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总行审批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10日,12月10日以后上报的材料当年不再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前的各种规定、办法、通知等,其内容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遵照本规定执行,分别在银行提取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营业外支出中及时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材料(封面样式)(略)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略)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5万元以下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汇总表(略)
   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汇总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