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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14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金[2003]3号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增强政府利用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控、稳定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现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在制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不得征收涉及电力、机动车辆、外来人口的价格调节基金。

  二、在国家对价格调节基金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不得再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三、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在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时,不得超过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52号和郑政文[2002]274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四、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应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不断完善和优化基金征收办法,对已开征的行业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断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进行价格调控的能力。

  五、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应从实际出发,抓紧时间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缓征制度,对免税企业、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和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等实行必要的减、免、缓征制度。

  六、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在日常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中,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广泛宣传和展示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和意义,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七、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不断规范征收行为,密切注意征收中的各种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郑州市物价局上报。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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