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8 生效日期: 2002-06-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民国91年06月28日修正

第1条 为办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事宜,设中华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以下简称代表团),特参照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代表团之主管机关为外交部,有关经贸业务,并受经济部之指挥监督。

第3条 代表团置常任代表一人,综理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4条 代表团置副常任代表、参事、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及主事。

第5条 前二条代表团人员,得依世界贸易组织之要求,使用适当之对外职衔。

第6条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因业务需要,得于征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员在代表团内办理主管业务,并由外交部依第四条所定职称,给予适当名义对外。

第7条 代表团得视实际需要,就地遴用本国或外国籍人员为雇员。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