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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财政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9 生效日期: 1996-03-01
发布部门: 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6]第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理财政业务的内容
第三章 代理财政业务的运作程序
第四章 代理财政业务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国家预算内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的代理工作,经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财办字〔1994〕24号文“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和财政部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财政部财基字〔1995〕66号文“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93号文“对《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和经营性基金的代理业务。地方财政委托业务管理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根据当地财政业务的委托情况制定。

第二章 代理财政业务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根据财政委托业务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积极做好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委托代理内容:
  1.项目开户行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工程进度和资金配置情况,及时办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2.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3.对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4.对建设项目“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意见。
  5.对基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竣工结余等应上交财政的资金,要督促及时上交财政。

第三章 代理财政业务的运作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中央财政拨存资金”和“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帐户,用以核算和存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的拨付程序:
  1.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根据由财政部批准的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申请书,向中央各主管部门划入拨款限额。
  2.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各主管部门开出的基本建设拨款限额通知书,将限额下达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经办行。
  3.建设银行各经办行根据拨款限额通知书、年度计划、工程进度、设备清单等办理基本建设拨款。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拨付程序:
  1.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根据由财政部核定的用款金额,将资金转入各主管部门在营业部开设的“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帐户。
  2.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根据主管部门开出的汇款凭证,将资金汇拨到建设项目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帐户。
  3.建设银行各经办行根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支付款项手续。

第四章 代理财政业务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根据财政委托业务的要求,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代理业务。
  第十条 建设银行总行设立委托代理部,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总行各部门并指导各级建设银行,做好财政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对国家预算内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与财政部签订财政委托代理协议,并组织实施。
  3.当财政部拨存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开出的拨款限额申请书和经营性基金用款金额时,负责同财政部进行商议,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委托代理业务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按时编报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5.掌握中央级基本建设拨、贷款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向财政部反映委托代理业务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重大问题专题报告。
  6.负责制定与财政委托代理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7.定期向财政部领取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负责制定和修改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8.向各分行转发委托方的有关文件,完成委托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安排专人负责财政委托代理业务,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总行的要求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管辖行做好财政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2.在总行下达的拨款限额和资金额度内,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督促经办行及时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3.对直接经办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4.了解拨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按时向总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5.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经办行拨、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向总行报告。
  6.负责本辖区代理业务的管理、考核及补助费的分配。
  7.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负责与地方财政部门签订地方财政委托代理协议(报总行备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各经办行的主要职责为:
  1.在总行下达的拨款限额和资金额度内,按年度计划、工程进度和贷款合同拨付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2.在办理拨、贷款的过程中,如发现用款单位有弄虚作假、转移资金、超标准、搞计划外工程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行。
  3.对“拨改贷”本息的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要认真签署审查意见。
  4.对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等要督促及时上交财政。
  5.对建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要进行审查,对当年拨款数、贷款额等各项支出数要根据当年决算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制度规定签署审查意见。
  6.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将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总、分行,由总行向财政部反馈;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7.负责审查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8.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弄清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尽力帮助解决,必要时向总行专题报告。
  9.及时报送上级行要求提供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三条 代理业务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考核,主要考核内容:
  1.委托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对委托方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情况。
  3.各项统计报表报送和信息反馈情况。
  4.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处理情况。
  5.有无重大失误。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各分行经办业务量以及代理工作管理水平等方面情况,将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分配到各分行,各分行对所辖行的分配也应体现补助费与经办业务量和管理水平“双挂钩”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委托代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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