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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立学校教师出勤差假补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1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民国91年05月01日修正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管理本市市立学校教师(含校长)之出勤、差假,特订定本补充规定。

本市市立学校教师(含校长)之出勤、差假,除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外,悉依本补充规定办理;本补充规定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

二、教师应依规定时间出勤,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应亲自签到、签退。

前项签到、签退以集中一为原则,共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教师每周出勤时数以四十小时为原则,专任教师至少三十五小时。

前项每日出勤之起讫时间,由各校视实际情形订定报本府核定。

四、于出勤时间开始后到达者为迟到,下班时间前离开者为早退;迟到早退如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即应视为旷职。

五、教师(含军训教官、护理教师)应按课程表授课,并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应于每节授课开始时,在学生点名簿上任课教师栏签名。

(二)授课时由教务处负责查堂者为早退,上课铃响五分钟后到堂授课者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开课堂者为早退,上课铃响十分钟到堂授课,或下课铃响五分钟前离开课堂者视为旷职。

(三)未经学校同意,自行调代课者,以缺课论,并规定时间书面通佑补授所缺课程。

(四)排课日数,每人每周以五日为原则。

(五)无故缺课者,除以旷课处理外,并规定时间书面通知补授所缺课程。

(六)请假未符支代课钟点费之规定者,所遗课务应作妥适之调配,俟其假满后另定时间补授。

(七)日课表由教务处抄送人事单位,并将教师迟到、早退、缺课、旷课等情形逐次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人事单位。

六、教师旷职、旷课,按日扣除薪给。旷职、旷课日数之计算方式依第七点规定办理。

七、教师对应参加之集合、考试、研究会及其它活动无故缺席者第一次劝告,第二次书面纠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旷职半日登记,由主办单位将缺席人员逐次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人事单位。

八、校长差假期间之校务应指定处室主任代理,出国及差假四日以上者,应报本府核定;未达四日者,由服务学校自行登记备查。

九、教师公假、出差茦间由教务处调(补)课或另遴聘合格人员代课,并核支代课钟点费。

一○、教师出差,应事先填具出差请示单,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会计单位分别核章后送校长核定。

一一、在结婚前七日内因筹办事需要,所请事假得以婚假抵补,但其合计日数,不得超过规定假期。

一二、产假分次申请时,每次请假以日以上为原则;在预产期前十四天内(含例假日),经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确有需要请假者,得请分娩假,但其合计日数,不得超过规定假期。

一三、事假及病假日数,依学年度计算,到职未满一学年者,事假日数按其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

一四、教师申请留职停薪,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准用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

一五、教师经请延长病假或因执行职务受伤请公假期限届满,仍不能销假,应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依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八款或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公务人员请假规定办理,公务人员请假划规定第五条规定不予比照。

一六、教师于延长病假期间销假,未达一学期(以六个月计)又续请延长病假者,其寒暑假期间,应予并计延长病假。

一七请事假、病假之登记依下列规定办理:(一)中等学校专任教师请假满七小时折算一日。

(二)兼任行政职务教师请假满八小时折算一日。

(三)请假不足弓小时者,以一小时计算。

一八兼任行政职务教师服务年资已满一年者,每年应给休假一日;满三年者,自第四学年度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自第十学年度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年者,自第十五学年度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专任教师年资得并计核给休假。

前项休假(含职员),以在寒暑期间实施为原则,惟在不影响教学及校务推展之情形下,各校得在学期中依实际需要核实办理。

一九教师请假期间所遗职务,依下列规定处理:(一)教师因事、病假期间所遗课务应另定时间补授或经学校同意后委托同事代课或由学校径行指定人员代课,其应支给代课人之钟点费,由请假人自理。但请病假连续五日以上者,得由教务处遴聘合格人员代课,并核支代课钟点费。

(二)教师请婚假、产前假、陪产假、分娩假、流产假、丧假、骨髓捐赠假、器官捐赠假者,请假期间所遗课务,由教务处遴聘合格人员代课,并核支代课钟点费。

(三)教师有兼课或代课者,其请假期间所遗课务处遴聘合格人员接人员接替,并停发请假期间之兼课或代课钟点费。

(四)教师留职停薪期间,所遗课务由学校遴聘合格人员代理(课)。

(五)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请假期间所遗课务,应经学校同意,委托同事代理,必要时得由学校径行派代,代理期间一周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课时数排课。。

(六)中等学校教师兼任导师请假期间所遗导师职务应由未兼职务之专任教师代理,代理期间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导师任课时数排课,超出钟点改发兼课钟点费。

二○教师差,假由学校依权责自行审核。但因公出国者,应先报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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