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标[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分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09-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旗行。其中,1.0.5、3.1.2、3.2.3、3.2.5、4.1.1、4.1.2、4.3.1、4.5.1、4.5.2、6.1.1、6.1.2、7.1.1、7.1、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