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 [1997]第31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保障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并结合我局税收法制工作实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现将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刘影;联系电话:282397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参加的诉讼活动。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参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中,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应诉准备阶段
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并授权本机关法制部门全权办理有关事宜,及时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法制部门在接到授权后,要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应诉前的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组成由本机关领导、税收法制部门和各相关科(处)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集体商议应诉有关事宜。同时书面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以便获取支持和帮助。
2、应诉工作组应对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时间及法院受案范围、管辖权限进行审查;对引起该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先经过复议前置程序进行审查。对于原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及该法院没有管辖权限和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及时书面提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同时,做好应诉各项准备工作。
3、组织调阅本案有关资料,向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查证有关情况,查清事实。但不得为了胜诉而向原告或证人收集证据。
4、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税务行政应诉答辩状需要用统一的文书格式,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法律文书的名称;
(2)应诉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3)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4)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5)税务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
(6)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
(7)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
(8)答辩状最后应附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证据材料: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提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的证据;提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指示等)。
5、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交诉讼代理人一份,法制部门留存一份。
6、开庭前组织准备法院辩论所需的一切材料,并拟定代理词和法院辩论提纲。
7、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终止诉讼。
8、税务机关在举证过程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应制作《证据保全申请书》,递交人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需要保全证据的名称;
(2)证据的所在地及持有人;
(3)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9、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沟通与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并及时反馈给主要领导和应诉工作组。
10、开庭前,应诉工作组应随时听取应诉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对答辩状、诉讼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的内容应集体讨论商议。
二、出庭应诉阶段
1、税务机关应按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需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2、在应诉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法庭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在案件开始审理或法庭辩论终结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对法院决定不准予回避的,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3、在诉讼中,税务机关有权陈述事实和理由,有权出示证据材料以及提出对原告和证人的质证。
4、出庭应诉人员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
三、上诉申诉阶段
1、税务机关对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上诉税务机关的基本情况;
(2)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3)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理由,事实依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需要第二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
(5)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2、对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的诉讼,税务机关应积极准备好答辩,陈述事实,出示法律证据。上诉审的答辩状在第一审答辩状的基础上略有变动,应诉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诉审的诉状要求格式注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经过,诉讼要求和理由以及证据等。
3、税务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进行。
4、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四、履行和执行法庭判决阶段
1、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应认真组织履地。对于原告拒不执行的,应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制发《强制执行决定书》,自行组织强制执行;对于税务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上级税务机关有权监督其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2、对原告胜诉并请求赔偿且税务机关经审查认为应该做出赔偿的,需按照赔偿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给予申请人以赔偿,同时向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整理、装订、造册、存档。应诉工作组应该认真总结应诉工作经验,对败诉案件及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向本级或通过上级税务机关向全系统通报安例,据以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