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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进行重点纳税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 1997-08-05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7]第164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最近,瓦房店市国税局上报了关于该市供销物资回收总公司等4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涉票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其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大、涉及面广,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的管理秩序。同时,也说明我们目前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这种特殊行业管理偏松,使得一些不法企业趁机大量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意填开收购票据,税款流失较为严重。为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堵塞漏洞,市局决定,对全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进行一次重点纳税检查。现将检查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重点及方法
  1、重点检查纳税期限为96年1月1日—97年6月30日。有重大偷、骗税问题的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2、检查纳税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可采取随机的方法从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中抽一定数量的样票,与样票标明的购货方进行核对,是否有虚开、代开行为。
  3、检查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是否真实。特别是自行填开的收购票据,其收购的货物是否真实。
  二、检查工作的安排
  1、检查时间:从8月15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8月15日—9月25日为准备和实施检查阶段;第二阶段:9月26日到9月底,为总结上报材料阶段。
  2、检查的方式:此次重点检查由各分局、各市(县)局统一抽调人力,对所辖区域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包括各回收站点)进行集中检查。
  三、其他要求:
  1、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它偷、逃应纳税款行为的,除依照政策规定处理外,对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2、各分局、市(县)局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给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3、参加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秉公执法,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确保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好本次的检查任务。
附:瓦房店市供销物资回收总公司等四户企业涉票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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