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由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行为为违法建设行为,其建设工程项目为违法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以下手续:
1、市建管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
2、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开发拆迁办公室不予审批;
3、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项目,市房管局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市公用事业局不得通水通气;
5、市建委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市房管局不予房屋确权,不发放房屋产权证。
三、对违法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以下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严重违法建设工程分别予以拆除及行政罚款的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监部门不予工程质量验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3、属商品房开发的项目,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收取房屋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建、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十日内履行各项手续并申请处理,否则一经查出,将从严处理。
举报电话:6918425 6401909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