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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济南市开发拆迁办、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公用事业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4 生效日期: 2001-06-24
发布部门: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公用事业局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济南市开发拆迁办
发布文号:

为了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由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行为为违法建设行为,其建设工程项目为违法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以下手续:
  1、市建管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
  2、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开发拆迁办公室不予审批;
  3、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项目,市房管局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市公用事业局不得通水通气;
  5、市建委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市房管局不予房屋确权,不发放房屋产权证。

  三、对违法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以下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严重违法建设工程分别予以拆除及行政罚款的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监部门不予工程质量验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3、属商品房开发的项目,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收取房屋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建、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十日内履行各项手续并申请处理,否则一经查出,将从严处理。
  举报电话:6918425  6401909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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