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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专列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 1999-02-16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1999]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四章 运输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增长点,提高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一个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 开行旅游专列应以积极开拓旅游市场为目标,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利益共享为原则,确保优质、高效、有序。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12辆,载客车辆不少于10辆,宿营车不超过1辆,不得使用专用车辆。特殊情况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五条 包车人应提前(不少于25个工作日)向始发站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附路程单。路程单包括:列车开行时间,发站、到站、经由人数,中途停留站及停留时间,列车编组,其他特殊需求。
  第六条 接到开车请求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包车人要求,车辆准备情况,效益测算和开行建议方案。
  第七条 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和跨部控分界口运行时,由铁道部审批。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由开车局审批,报铁道部备案。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
  第八条 审批部门接到开车申请后,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以文电形式批复申请部门。具体开车时间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九条 承运人接到批准文电后,要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与包车人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十条 涉外旅游专列比照特快列车办理;旅游专列运行时分标准和技术站作业标准按运行图规定的特直快旅客列车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专列可根据旅游需要安排相对固定的运行线、临时运行线和到开时刻。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局管内图定普通旅客列车时刻、穿行施工“天窗”和接触网检修“天窗”或开行当日停止施工和接触网检修作业。
  第十二条 旅游专列原则上由客运机车担当牵引,机车交路按图定客运机车交路办理。旅游专列的车辆技术检查和上水作业按照正常旅客列车办理。
  第十三条 开行旅游专列要尽量减少对局间分界口货车的影响,根据通过能力和车流情况,由调度日班计划确定有关局间分界口停运货车或加开临时货车。
  第十四条 各级行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专列的组织,确保旅游专列安全正点。旅游专列的安全正点列入旅客列车正晚点统计;由于开行旅游专列而影响的其他货物列车,根据调度调整命令统计正晚点。

第四章 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包用普通旅游专列(载客车辆均为硬座、硬卧。如混挂软座、软卧时,软座、卧软不超过载客车辆1/3)只按照标记定员的90%核收票价;混编软座、软卧辆数超过1/3时,按全列标记定员核收票价。使用全列新型空调车时,票价可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
  第十六条 包用全列软座(卧)或豪华列车时,按《铁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定员核收票价和服务费;餐车、娱乐车核收使用费。编组中餐车、娱乐车合计超过两辆或包车人对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等另有需求时,可另议价格。
  第十七条 旅游专列编组不足上述规定时,按《铁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核收欠编费;中途站或折返站停留超过48小时,按日核收停留费。
  第十八条 旅游专列运行径路涉及国铁、地铁、合资铁路或特殊运价区段时,运价里程往返通算。
  第十九条 旅游专列包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单方面违约时,均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标准,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停止使用费、延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 旅游专列不得超员运输,不得使用铁路公用乘车证。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专列的运输费用由始发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车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专列客票收入的50%列折返局运输收入,停留费列停留局收入。
  第二十三条 旅游专列按标记定员分别统计始发局和折返局发送人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999年2月16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符合旅游专列开行基本条件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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