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1]2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调查了解,部分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是某些电力企业未按规定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而实行统一纳税,有的国税机关对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不够到位等。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租赁经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由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报经省国税局审核认定后,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统一核算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未报经省国税局审核认定实行统一纳税的电力企业,一律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为了加强管理,实行统一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均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但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