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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交通局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枣价工发[2001]38号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市道路运输协会:
  市道路运输协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申请》(枣道协字[2001]2号)收悉。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法》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并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既考虑到广大居民的承受能力,又兼顾到出租车经营者的经营利益,促进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化水平的指导思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客运出租车汽车运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1、基价计费里程,由现行3公里调整为2公里。
  2、起步价,分别为:简易车由现行5元,调整为3元;普通车由现行6元调整为4元;中级车由现行7元调整为5元;高级车由现行的8元调整为6元。
  3、空驶费计费起点:出租车单程载客时,2公里(含2公里)以内不收空驶费,超过2公里,每公里加收“公里租价”的50%空驶费。
  4、计程租车超过4公里(不含4公里)的,按每车次加收1元的燃油差价,作为临时措施,执行期暂定为一年。

  二、客运出租汽车的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交通局枣交字(1998)46号、枣交字(1993)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调整涉及到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各区(市)物价、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协会,要加大宣传,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能知晓调整后的运价及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物价、交通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违价等违规行为,确保调整后新运价的顺利贯彻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已调整完计价器的客运出租汽车,即可执行调整后新运价。

附表:客运出租车计程租价表
  附表:
  客运出租车计程租价表
  起码计费里程  公里  2  2  2  2
  等候费  元/5分钟  1.00  1.20  1.50  1.80
  注:1、简易车型包括:昌河等“面的”及奥拓等微型轿车;2、普通车型包括:三箱夏利、羚羊等轿车;3、中级车型包括:桑塔纳、富康、捷达等轿车;4、高级车型包括:奥迪、桑塔纳2000、帕萨特等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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