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1]第8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为加强自行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自行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自行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就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我市公共停车场较多,各停车场的设施、位置、存放量、人员等存在很大差别,全市统一收费标准有一定的困难。为便于各县市区执行,确定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为:1、自行车(包括三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每辆次0.10元,过夜每辆次0.20元;2、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摩托车每辆次0.50元,过夜1.00元;3、汽车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小型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每辆每次2.00元,过夜5.00元;大型客车、货车每辆次5.00元,过夜10.00元。居民小区固定停车场(棚)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中区按此标准执行,其它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公安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备案。旅游景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可根据其位置、人员、存车量等实际情况单独报市审批。对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等地方接送客人的车辆临时停放时,不收取停车费。
二、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投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批准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要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实施收费。
四、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审批、设施、管理等规定仍按济公发(1991)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公共停车场对停放的车辆要给车主相关的证件(牌),车主凭证件(牌)取车,丢失由车辆看管单位(个人)负责赔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