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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物价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机动车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 2001-04-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山东省济宁市物价局山东省济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1]第8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为加强自行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自行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自行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就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我市公共停车场较多,各停车场的设施、位置、存放量、人员等存在很大差别,全市统一收费标准有一定的困难。为便于各县市区执行,确定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为:1、自行车(包括三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每辆次0.10元,过夜每辆次0.20元;2、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摩托车每辆次0.50元,过夜1.00元;3、汽车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小型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每辆每次2.00元,过夜5.00元;大型客车、货车每辆次5.00元,过夜10.00元。居民小区固定停车场(棚)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中区按此标准执行,其它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公安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备案。旅游景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可根据其位置、人员、存车量等实际情况单独报市审批。对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等地方接送客人的车辆临时停放时,不收取停车费。

  二、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投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批准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要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实施收费。

  四、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审批、设施、管理等规定仍按济公发(1991)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公共停车场对停放的车辆要给车主相关的证件(牌),车主凭证件(牌)取车,丢失由车辆看管单位(个人)负责赔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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