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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1]65号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医疗单位:
  根据我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中所列项目及收费标准、统筹报销标准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新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4月20日起试行。
  

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单位  标准  范围  进范围  范围
  (元)  内  前自负  外
  比例
  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
  数,血色素,尿常规,滴虫,
  霉菌,淋球菌,梅素血清学
  检查,肝功,乙肝表面抗原,
  生殖器官检查2.涉外婚前
  医学检查,需增加的HIV
  (爱滋病毒)检查,按规定另
    收
  查,治疗不另收空调费
50元
  于下列黑体字所列的器官
    腺
  组织
  胎)及宫腔一般状况
  时间  收5元
  结;3,甲状腺及颈部淋巴
  结;4,乳腺及其引流区淋巴
  结;5,四肢软组织;6,阴囊,
  双侧睾丸,附睾;7,小儿颅
  腔;8,膝关节
  次  80.00  *  其他方法
  次  120  *  其他方法
  按一次计收
  括:血压,心率,呼吸
  光治疗费
  验及药品另收
  查.两次建床间隔不少于2
  个月
2.医保病人每周不少于2
  次,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的
  次数每周不超过3次;3.不
  再收取出诊费,诊查费,咨
  询费
  对象;2.了解服务对象状
  况,指导疾病治疗和康复,
  进行健康咨询;3.检查,治
  疗,药品另收
5次,指导家庭预防和疾病
  治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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