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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峄山门票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宁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1]第78号
邹城市物价局:
  你们报来《关于调整峄山门票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邹价字[2001]第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峄山门票价格由原来不分淡旺季每人次20元,调整为:旺季(四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每人次25元,中小学、现役军人实行优惠价每人次15元;淡季(十月二十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九日)每人次20元;中小学、现役军人实行优惠价每人次10元。
  二、车辆看管收费标准:
  小轿车每辆次5元;中巴车、双排车每辆次10元;大客车每辆次15元。
  三、导游费标准:
  游客要求提供导游服务时,双方在不超过下列标准的前提下协商收费。
  1、乘坐索道导游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次30元;
  2、步行导游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次50元。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及时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上述收费规定自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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