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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1998]15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已于1998年10月16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保证业务,本着“防范风险、稳健经营、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的原则,稳妥地开展保证业务。各级行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客户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要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上,确保我行保证业务沿着稳健、安全、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办理保证业务;各一级分行必须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对所辖二级分行转授权及转授权权限的范围。总行重申,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各级行无权自行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各级行只能在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对超出授权(或转授权)范围的,必须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行审批;有审批权限的行的审批意见是经办行能否具体办理该项保证业务、能否出具保函的唯一依据。
  三、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必须结合本行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对于风险较高的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借款保证、补偿贸易保证、租赁保证以及账户透支保证,必须从严控制。
  四、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总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保证业务。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生无权担保、越权担保、违规操作或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一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全行将统一执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

 
  (199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规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建设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严格遵循自主经营、授权经办和反担保保障原则。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由各级行信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保证业务种类



    第六条 建设银行开办下列保证业务:
  一、投标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建设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承包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履约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建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工程维修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质量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设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八、关税保付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海关保证,如被保证人在商贸活动中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建设银行将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释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如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船舶被外国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由建设银行向外国法庭提供的保证。
  十、付款保证。
  (一)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建设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技术交易中,建设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建设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延期付款保证。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建设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当建设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十二、分期付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借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租赁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设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补偿贸易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建设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六、留滞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建设银行承诺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
  十七、账户透支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账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建设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八、经总行同意的其他类保证。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证;
  三、以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
  四、建设银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证。

第三章 保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保证申请:
  一、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结算;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
  四、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
  五、能够向建设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
  申请人申请提供以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的,还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其购买外汇的批件。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保证时,应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二、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该项保证的证明文件;
  三、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时上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反担保材料:
  申请人以质押或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质押权利凭证及其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人以他人的财产抵押或出质的,还应提交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抵押或出质的书面文件;申请人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权利凭证出质的,还应提交该权利凭证开立单位向建设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申请人以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反担保意向性文件以及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年检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等。第三方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方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交存保证金数额及相关承诺文件;
  六、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银行核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信额度证书、与建设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等;
  七、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建设银行接到申请人的保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根据授权权限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与申请人签具《出具保函协议书》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后,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具保函。

    第十一条 出具保函协议书、保函文本及反担保合同文本应采用中国建设银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应在申请保证时将该文本随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建设银行审查。

第四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银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二、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三、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实际交由建设银行占管;足额缴存保证金等);
  四、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缴纳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五、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该项保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六、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保函由建设银行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该经办行公章。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采用电开方式出具的保函除外)。

第五章 保函的履行



    第十五条 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或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该项保证业务的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同意的,按新出具保函办理;不同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的,建设银行应及时收回该保函。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建设银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建设银行履行保证义务的,建设银行如无其他抗辩理由应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及第三方保证人)主张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垫付资金的,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动失效,建设银行应当要求被保证人或受益人将该保函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证业务收费按建设银行确定的费率表向被保证人收取,建设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费率。

    第二十二条 与建设银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请求建设银行转开保函的,经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保证除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外,执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银行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210号)、《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建设银行发布规章通告第5号)以及依照上述办法和规程制发的有关保证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出具保函申请书   

 编号


---------------------------------------
  |    |    名称   |         |地址及联系电话 |   |
  | 申  |---------|---------|--------|---|
  | 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        |   |
  | 人  |         |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 基  |   理人姓名  |         |        |   |
  | 本  |---------|---------|--------|---|
  | 情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企业信用等级 |   |
  | 况  |---------|----------------------|
  |    |   授信情况  |                      |
  |----|---------|----------------------|
  |    |受益人 |    | 保证事项 |               |
  | 申  |----|----|------|---------------|
  | 请  |    |    | 保证范围 |    |      |   |
  | 保  |保证种类|    |      |    | 保证期限 |   |
  | 函  |    |    |(币种金额)|    |      |   |
  | 内  |----|----|------|----|------|---|
  | 容  |    |    |保函文本的 |    |要求出具保函|   |
  |    |保证方式|    |      |    |      |   |
  |    |    |    |  使用  |    |  的时间 |   |
  |----|--------------------------------|
  |拟提供反|                                |
  |担保方式|                                |
  |----|--------------------------------|
  |    |                                |
  | 所  |                                |
  | 付  |                                |
  | 资  |                                |
  | 料  |                                |
  |    |                                |
  |----|--------------------------------|
  |    |                                |
  |    |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
  |    |此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
  |    |                                |
  |    |                  申请人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    |                  代理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                                |
  --------------------------------------- 附件:二、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
  甲方(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或电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因 ,申请乙方为其出具币种为 金额(大写)为 的 保函。乙方经审查,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出具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币种为 金额为 、保证方式为的 保函。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
  □以乙方为质权人、 为出质人、金额为 万元的 质押;出质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
  □以乙方为抵押权人、 为抵押人、金额为 万元的抵押;抵押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
  □以乙方为受益人、甲方为被保证人、 为保证人、金额为 万元、保证期限为 个月的 (见索即付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向乙方出具《反担保函》。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存币种为 金额为 的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至保函终止之日止,甲方承诺不支用该存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任何支付请求。
  保证期间届满且乙方未承担保证责任及与保函相关的其他任何责任的,甲方将保函退还乙方后,乙方将该保证金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保函项下金额时,乙方可任意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1.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中支付;
  2.当甲方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通知甲方交足存款对外支付;
  3.通过实现反担保债权予以支付;
  4.乙方自行垫付。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第四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及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收垫付资金利息;乙方垫付资金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反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现行的费率表没有异议并同意按该费率表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保证费用;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甲方同意按三个月支付保证费用。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函金额×费率。
  本协议书项下保证费用的总金额为 (币种金额),甲方同意分次支付:
  乙出具保函前,甲方向乙支付头三个月的保证费用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甲方支付保证费用的方式为 。
  甲方不按时支付保证费用时,甲方同意乙方就应收取的保证费用随时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有关保证费用的其他未尽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费率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后 日内,乙方为甲方正式出具保函: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本协议书第二条项下的 (《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函》)正式生效,或(并)
  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足额交存了保证金;
  3.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5. 。


    第八条 具备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因甲方或受益人的原因,乙方未能出具保函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元。


    第九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甲方应将保函收回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函》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被保证人(公章)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保函(格式)


  保证人声明条款:
  一、本保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在授权权限内签发。
  二、本保函载明的保证额度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相应递减。
  三、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或因保证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
   时,本行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四、如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本保函无效。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如本保函受益人、保证事项、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等项内容不全或保函内容有涂改的,本保函不生效。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保函终止或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退还我行。格式一 投标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招标方)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投标方)参加以你方为招标方的投标,我行已接受投标方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格式二 承包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本保函格式适用于承包保证、履约保证和工程维修保证)格式三 预收款退款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 合同(或协议)编号 ,并按该合同约定预收你方 预付款
   (币种及金额),用于 等用途。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该预付款或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本保函格式适用于预收款退款保证和预付款退款保证)格式四 质量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项下货物质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格式五 补偿贸易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补偿贸易保证、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格式六 关税保付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贵国 (施工或举办展览),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
   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格式七 保释金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格式八 付款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 证人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和分期付款保证)格式九 借款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你方签订了《
   借款合同》(编号 ),我行已接受借款人的请求,愿就借款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格式十 租赁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承租人的请求,愿就承租人按上述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格式十一 留滞金退款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你方预支留滞金
   (金额币种),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格式十二 账户透支保函
          编号:致受益人   :
  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拟在贵行开立 透支账户,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开立该账户后在你方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格式一 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被保证人) 与乙方签具第 号《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保证金额为 的 保函。甲方根据(被保证人)的请求,愿意以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协议书及保函,协议书及其项下的保函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协议书及保函,协议书及其项下的保函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保险,保险人及投保险种应得到乙方认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净值;甲方应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保险金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因第三人对抵押物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未支付保险金之前,甲方不得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第三人因对抵押物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是,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作为抵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以及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与损失价值相当的赔偿金,乙方有权将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保函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包括乙方垫付款项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3.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的保函约定对外付款的币种为外币,而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人民币的,按款项实际入账日相应币种的外汇牌价的银行卖出价折算为外币;
  2.如甲方是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期间不得新增地上建筑物,如有新增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且新增部分,也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有关手续;
  3. 。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关于动产抵押物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保险,保险人及投保险种应得到乙方认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净值;甲方应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保险金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因第三人对抵押物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未支付保险金之前,甲方不得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第三人因对抵押物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是,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作为抵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以及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与损失价值相当的赔偿金,乙方有权将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保函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包括乙方垫付款项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3.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的保函约定对外付款的币种为外币,而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人民币的,按款项实际入账日相应币种的外汇牌价的银行卖出价折算为外币;
  2.如甲方是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期间不得新增地上建筑物,如有新增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且新增部分,也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有关手续;
  3. 。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关于动产抵押物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抵押物清单


    附:  号《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
  抵 押 物 清 单
             年 月 日
----------------------------------------------
  |   |  |  |  |    |  |     抵押物评估    |已经为其 |  |
  |抵押物|规格|  |  |产权证书|  |              |他债权设 |  |
  |   |  |单位|数量|    |处所|--------------|     |备注|
  |名 称|型号|  |  | 及编号|  |评估价值|评估机构|    |定抵押额 |  |
  |   |  |  |  |    |  |    |    |评估时间|度(万元)|  |
  |   |  |  |  |    |  |(万元)| 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建设银行    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格式二 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被保证人) 与乙方签具 号《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证金额为 的 保函。甲方根据(被保证人) 的请求,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质押,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本质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质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质押财产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协议书及保函,协议书及其项下的保函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保险,保险人及投保险种应得到乙方认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质押财产的净值;甲方应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保险金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八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在保险人未支付保险金之前,甲方不得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第三人因对质押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质押财产,但是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仍应作为质押财产,全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质押)等情况以及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与损失价值相当的赔偿金,乙方有权将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在乙方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保函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包括乙方垫付款项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3.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的保函约定对外付款为外币,而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为人民币的,按款项实际入账日相应币种的外汇牌价的银行卖出价折算为外币;
  2. ;
  3. 。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由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质押财产清单


 附:  号《反担保(质押)合同》项下:
  质 押 财 产 清 单
                  年 月 日


-------------------------------------------------------
  |    |   |   |   |    |      |     质物评估     |已经为其 |   |
  |质押财产|规 格|   |   |质押财产|产权证书或 |              |他债权设 |   |
  |    |   |单 位|数 量|    |      |--------------|     |备 注|
  |名  称|型 号|   |   |状  况|权利凭证编号|评估价值|评估机构|    |定抵押额 |   |
  |    |   |   |   |    |      |    |    |评估时间|度(万元)|   |
  |    |   |   |   |    |      |(万元)| 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建设银行     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格式三 反担保函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以下称被保证人)因与贵行签订《  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币种为    金额(大写)为
    元的
   保证,我单位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被保证人提供上述保证向贵行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本项担保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      (见索即付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时,贵行即可直接向我单位索偿,我单位将自贵行索偿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索赔的金额。
  5.如贵行在限定期限内未收到上述款项,贵行有权直接与我单位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存款予以抵消。
  6.本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贵行与被保证人变更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及该协议书项下保函的任何内容,无需征得本单位的同意。
  7.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反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199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保证业务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行的保证业务包括本、外币境内保证和对外保证。境内保证指保函受益人为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证(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对外保证指保函受益人为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保证。

    第三条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其他有关规定,在授权或转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保证业务。

    第四条 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应严格遵循反担保保障原则。申请人申请保证的,经办行应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应以本行的名义对外出具保函,不得以本行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出具保函。

    第六条 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应执行总行统一制发的保证文本(包括保函、出具保函协议书及反担保合同等),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保函文本的,该文本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论证并不得违反《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

    第七条 保证业务由各级行信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保证的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 我行受理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保证业务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保证申请:
  一、按照我行的客户评定标准被评为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的申请人,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50%的保证金;
  二、与总行、一级分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客户,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40%的保证金;
  三、被总行列为“双大”的客户,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30%的保证金;
  四、“授信”客户在总行或一级分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间内,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20%的保证金;
  五、其他申请人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50%的保证金并就剩余部分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如申请人同时满足上述一至四类条件中两条以上要求的,可按对其最有利的保证金比例交存保证金。
  上述一至四类申请人可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存保证金,也可选择在规定交存的保证金数额内,交存50%的保证金并就保证额度的剩余部分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也可选择单一提供全额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第九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保证时,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人填制我行统一规定的《出具保函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资料。

    第十条 经办行信贷部门或国际部门业务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后,应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保证业务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合法性。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的保证事项是否符合《保证业务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三、条件。主要审查申请人申请保证的条件是否符合《保证业务办法》第八条和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形式要件审查终结后,经办行信贷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应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受理情况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受理情况表),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信贷部门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实质要件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
  (一)资信状况:审查申请人的经济地位、法定代表人素质和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生产经营状况等,主要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在本行业及地区排名情况、近3年各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其增长情况等。
  (二)履约能力及履约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金实力、人员素质、设备装备能力及资质等级和履行情况等,主要指标包括:
  1.资金实力:分析实收资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速动比例、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2.人员素质;
  3.设备装备能力及水平:设备的先进水平及占比状况等;
  4.资质等级:有权单位颁发的资质等级;
  5.履约情况:贷款按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付率、合同履约率、应付货款清付率、工程优良品率等;
  6.诉讼风险:申请人是否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三)经营作风:通过计算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情况、销售收入增长及资产净利润等指标,分析企业扩张状况,了解企业发展战略及经营;同时通过了解申请人结算纪律执行情况,分析企业有否欺诈倾向。
  二、保证事项审查。着重审查保证事项或保证项下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保证事项的种类特性,审查、分析履约的难点、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具体各类保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投标保证:着重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的行为,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承包(履约)保证:着重审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
  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够真正用于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
  工程维修保证: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分析、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工程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
  质量保证:重点调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
  留置金保证:重点调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
  关税保付保证:如是承包国际工程,分析影响工程按期完成的因素及可能性;如是参加国际展览、展销,审查展期有无延期的可能,申请人有无故意滞留国外的意图。
  保释金保证:预测本次海上事故的损失及申请人受罚的可能性,通过掌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分析申请人承担该损失的能力。
  付款保证: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及存款情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的资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审查被保证人能否交存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审查被保证人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或潜在的诉讼风险等。
  延期付款保证: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如需用引进设备投产后产生的效益偿还债务,审查引进设备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销路、回款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等。
  分期付款保证:着重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有无连环债或三角债等。
  借款保证:着重审查贷款用途,如果是主要依托原有企业财力还贷款本息,分析申请人现有财务状况;如果是主要依托该项目的效益偿还贷款本息,则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进行全面审查。
  租赁担保:着重审查承租方租赁设备的用途和作用,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来源和支付能力。
  补偿贸易保证:围绕着产品产出和销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析。如项目实施所配套的水电、原辅材料供应、厂房、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是否落实;引进设备的性能、质量及设备引进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状况如何;设备供应方回购产品的保证是否可靠;产品的市场行情、销路及价格趋势的预测,设备供应方本身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作风等。
  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重点审查来料的质量检验及产品样品的确认方式,被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受益人资信状况等。
  账户透支保证:重点审查透支金额的用途,分析被担保人偿还透支金额的能力。
  三、反担保审查。
  (一)申请人以权利凭证出质的,应按照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严格审查该权利凭证所载明的金额是否符合申请人申请保函的额度限制,申请人申请保函的保证期间是否在该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限内。
  (二)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我行只接受反担保人出具的连带责任或见索即付反担保函,且该反担保函中关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的规定必须能够满足我行实现该反担保债权的需要。
  (三)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申请人作为债务方,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经办行不得接受该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设定的反担保。
  四、担保风险及效益评价。经办行信贷部门应根据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保证事项审查及反担保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我行提供该项担保的风险性、可行性及效益性进行评价论证。
  对于对外保证,除应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益人所在国的政治局势、法律对保证业务的有关规定、外汇管制及汇率走势等。

    第十三条 实质要件审查阶段,经办行信贷部门根据保证申请的具体情况和审查的实际需要,可先行对待审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可由信贷部门进行,也可由信贷部门委托本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部门和调查人员应形成调查报告,信贷部门应据以进行实质要件审查。

    第十四条 实质要件审查阶段,对于申请人(或受益人)要求采用总行规定格式以外的保函文本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将该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直接送本行法规部门审查(经办行为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由二级分行法规部门审查)。法规部门应依据《保证业务办法》及该办法所附的保函格式文本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或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文本进行对照审查。

    第十五条 实质要件审查完成后,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审查审批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审查审批表),经办人员应在审查情况栏内填写审查情况并签字,信贷部门据此进行总体评价,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通过审查的,在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审查结论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将下列材料报本行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该项保证的全部资料;
  二、受理情况表;
  三、审查审批表;
  四、质押权利凭证及其确认证明、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保险单证等复印件;保证金存款承诺或保证金存款额度证明;
  五、申请人的授信额度证书、信用等级评定证明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经法规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要求采用的保函文本;
  七、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审批保证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报送的保证申请:
  一、有违反《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本规程规定情形的;
  二、被保证的事项风险高且安全保障不充分或有瑕疵的;
  三、审查有欠缺或审查工作不准、不实、不全面的;
  四、申请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条款苛刻或有损于建设银行权益和声誉,且没有变通或回旋余地的;
  五、认为经办行不宜受理该项保证的。

    第十八条 经办行对本行信贷部门上报的材料经审批同意办理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属于本行保证业务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本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在审查审批表上签字后,信贷部门据此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并出具保函;
  二、对不属于本行保证业务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本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在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上级行审批;
  三、申请人申请《保证业务办法》规定种类以外的保函的,一律按上述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九条 上级行信贷部门接到上报审批的材料后,应参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上级行对上级的保证申请不批准的,应及时通知上报行并退回其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上级行对报请审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不属本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二、对属于本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部门在审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本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在审查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并签字后,审批行信贷部门应及时将该审查审批表和上报的材料一并退回上报行。

第四章 出具保函



    第二十二条 保证业务经批准后,信贷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应及时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协商,正式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应采用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并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缴存保证金的,保证金必须存入保证金存款账户。申请人在会计部门办理完保证金存入手续后,应向信贷部门交付一份转存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办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二、《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三、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经办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交由建设银行实际占有,交存保证金等);
  四、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交纳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五、对外保证中的借款保证、账户透支保证、租赁保证和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及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已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六、申请人已履行了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函必须执行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或经审批行法规部门审查同意的保函文本。保函上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经办行信贷部门填写保函后,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本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保函应由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经办行公章。

    第二十六条 保函(电开形式出具的保函除外)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益人,一份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份由经办行信贷部门存查;采取电开形式出具的保函一式二份,一份由国际业务部门电传给通知行后留存,一份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交付保函时,应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函登记表”(附件三,以下简称保函登记表)上登记,同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在该登记表“接收保函人签字”栏内签字(电开保函除外)。保函登记表由经办行信贷部门连同该笔保证业务的其他资料一并归档保管;以加押电传方式交付保函的,传真操作人员应在电传报告单上签字,随同电传件原件一并按上述规定归档保管。 保函签发后,经办行应将保函复印件报上一级行及审批行备案。

第五章 保函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保函一经签发,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换开保函的,应在事先征得反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函另有约定的除外)并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行,经办行不同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并将该书面通知备份存查;经办行同意的,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增加保证担保范围或延长保证期间或者因变更增大保证责任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就此种变更进行审查,形成调查报告,同时要求被保证人提出增加保证金或修改反担保合同的意向文件,连同该项担保的原审批材料一并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报请审批。经批准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在重签《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并收回原保函后,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出具新保函。
  二、对不增加保证范围或不延长保证期间或不因变更增大保证责任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在对此种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进行调查后报本行行长审批,审批同意的,信贷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出具保函协议书》及相应反担保合同进行变更或重签或要求被保证人补交保证金后,收回原保函,并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出具新保函。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行,经办行信贷部门据此及时收回保函,收回的保函在保函登记表上登记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注销,同时将注销情况报告审批行。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经办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应加强对保证金存款的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经办行有权拒绝被保证人对保证金的任何支付请求。保证期间届满经办行未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保证金存款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后有余额的,经办行在收回保函后,可根据被保证人的请求将该款项从相应账户中转出。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经办行履行保证义务的,经办行应对索赔条件进行审核,同时应及时与被保证人联系,被保证人不能提出足够的抗辩理由且经办行也无其他抗辩理由的,经本行行长批准后,按保函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主张对被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及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因履行保证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垫付期间,应按逾期贷款利率向被保证人计收利息。

    第三十三条 保函有效期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经办行应及时通知被保证人(受益人)退还保函,并按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该保函的注销。

第六章 收费



    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应按照总行制定的费率表所确定的标准向被保证人收取保证费用。保证费收入是建设银行业务收入,各级行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更不得将保证费收入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与被保证人签具《出具保函协议书》时,应向被保证人出示现行费率表、告知被保证人有关费率及收费事宜,并根据该费率表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中对收费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六条 保证费用应按保证期限每三个月向被保证人收取一次;经办行出具保函前,应要求被保证人支付头三个月的保证费用;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费。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函金额×费率
  保函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相应的费率收取同币种费用,也可以按收费日的建设银行外汇牌价卖出价折算成人民币收费。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要求修改或换开保函的,已收取的保证费用不再退还;经办行除应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被保证人重新签定《出具保函协议书》、按新出具保函对收费事宜做出约定并收费外,还应按费率表的规定向被保证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出具保函协议书》生效后,经办行信贷部门应通知本行会计部门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及时向被保证人收费。

    第三十八条 总行根据市场变化及同业情况调整费率的,对已发生的保证业务,按当时的费率标准执行;对新发生的保证业务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建立保证业务档案。

    第四十条 下列资料应归档管理:
  一、申请书及申请人依照《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情况表、审查审批表;
  三、《出具保函协议书》及该协议书项下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或《反担保函》;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文件、保险单证等;
  五、质押权利凭证及其相关的证明文件、保险单证等;
  六、保函留存件及保函登记表;
  七、保函履行期间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八、其他。

    第四十一条 保证业务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比照建总发字[1996]第6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经办行应对保证业务实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对保证期间在一年以内的或风险较大的保证业务,应按月进行跟踪检查;对保证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证业务,应按季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证事项进展情况;
  二、被保证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三、被保证人在各银行存、借款变化情况;
  四、第三方保证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五、贷款抵押(质)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保证金账户的变动情况。
  跟踪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经办行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上级行应当对下级行的保证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凡发现下级行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对外提供保证的,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向本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变更或取消该分支机构的保证业务权限。

    第四十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证业务办法》和本规程规定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与建设银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请求建设银行转开保函的,经总行批准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外保证除遵循《保证业务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外,执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七条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建总发字[1991]第210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253号]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建总发字[1989]第140号)以及依照上述办法和规程制发的有关保证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受理情况

表经办行:        编号:


----------------------------------------
  |  申请受理部门   |          |受理时间|          |
  |-----------|----------|----|----------|
  | 申 |   名称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请 |-------|----|-----|----|-----|----|
  | 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    |营业执照 |    |开户银行 |    |
  | 基 |要负责人姓名 |    | 号码  |    | 及账号 |    |
  | 本 |-------|----|-----|----|-----|----|
  | 情 |企业信用等级 |    |授信情况 |    |     |    |
  | 况 |       |    |     |    |     |    |
  |---|-------|----|-----|----|-----|----|
  |   |  受益人  |    |保证事项 |    |保证种类 |    |
  | 申 |-------|----|-----|----|-----|----|
  | 请 | 保证范围  |    |     |    |     |    |
  | 保 |       |    |保证期限 |    |保证方式 |    |
  | 函 |(币种金额) |    |     |    |     |    |
  | 内 |-------|----|-----|----|-----|----|
  | 容 |       |    |要求出具保|    |境内保证或|    |
  |   |保证文本的使用|    |     |    |     |    |
  |   |       |    | 函的时间|    | 对外保证|    |
  |---|-------|--------------------------|
  |   | 申请材料  |                          |
  | 受 | 的完整性  |                          |
  |   |-------|--------------------------|
  | 理 | 申请材料及 |                          |
  |   | 申请保证事 |                          |
  | 情 | 项的合法性 |                          |
  |   |-------|--------------------------|
  | 况 | 申请条件  |                          |
  |---|----------------------------------|
  |受理 |                                  |
  |结论 |                          受理经办人签字 |
  |意见 |                                  |
  |---|----------------------------------|
  |部门 |                                  |
  |负责人|                             签字   |
  |意见 |                                  |
  ----------------------------------------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审查审批表


  经办行:        编号:
  ---------------------------------------
  |     |  申请人  |       |  受益人  |       |
  |  基  |-------|-------|-------|-------|
  |  本  |  保证事项 |       |  保证范围 |       |
  |  情  |-------|-------|-------|-------|
  |  况  |  保证期限 |       |  保证方式 |       |
  |-----|-------|-------|-------|-------|
  | |   |  经办行  |  上级行  |  再上级行 |  总行   |
  | |---|-------|-------|-------|-------|
  | |申请人|       |       |       |       |
  |审|基本 |       |       |       |       |
  | |情况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查|保证 |       |       |       |       |
  | |事项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情|反担保|       |       |       |       |
  | |情况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况|非格式|       |       |       |       |
  | |保函文|       |       |       |       |
  | |本审查|       |       |       |       |
  | |情况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审查结论 |       |       |       |       |
  |     | 部门负责人 | 部门负责人 | 部门负责人 | 部门负责人 |
  | 意见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
  |     |       |       |       |       |
  |审批意见 |       |       |       |       |
  |     |本行负责人签字|本行负责人签字|本行负责人签字|本行负责人签字|
  ---------------------------------------
    注:1.本表栏内不敷填写,可另附纸。
    2.有权行批准保证业务后,应复制本表存查,同时将本表原件退上报行。
    3.本行负责人系指本行行长或本行其他有权签字人。

    附件:三、中国建设银行保函登记表


  中国建设银行  行    编号:
  --------------------------------
  | |   保函编号   |     |保函类别 |     |
  | |----------|-----|-----|-----|
  |保|   被保证人   |     | 受益人 |     |
  |函|----------|-----|-----|-----|
  |基|保证范围(金额币种)|     |保证期间 |     |
  |本|----------|-----|-----|-----|
  |情|   保证方式   |     |保函文本 |     |
  |况|----------|-----|-----|-----|
  | |          |     |境内保证或|     |
  | |   保证事项   |     |     |     |
  | |          |     |对外保证 |     |
  |-|----------|-----|-----|-----|
  | |    签发人   |     |签发日期 |     |
  |保|----------|-----|-----|-----|
  |函|  交付保函人   |     |交付方式 |     |
  |签|    签字    |     | 及时间 |     |
  |发|----------|-----|-----|-----|
  | |  接收保函人   |     |     |     |
  | |          |     |接收日期 |     |
  | |    签字    |     |     |     |
  |-|----------|-----|-----|-----|
  | |          |     | 经办人 |     |
  | |  收回日期    |     |     |     |
  |保|          |     | 签字  |     |
  |函|----------|-----------------|
  |的|          |                 |
  |收|  收回原因    |                 |
  |回|          |                 |
  |与|----------|-----------------|
  |注|  注销批准人   |     |注销经办人|     |
  |销|   签字     |     | 签字  |     |
  | |----------|-----|-----|-----|
  | |   注销日期   |     |注销方式 |     |
  --------------------------------注:1.凡注有“签字”字样的,均应由本人签字。
  2.收回原因包括:(1)保函有效期届满;(2)变更或换开保函;(3)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4)我行承担保证责任;(5)上级行不予确认。
  3.“保函文本”栏应注明使用的是否是我行的保函格式文本。
  4.我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我行未实现反担保债权之前,不得注销保函。

附: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说明

 

  自1988年至1991年,总行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规范和完善我行担保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担保法》的颁布实施,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基本规定发生了变化,加之我行改革力度的加大和担保业务自身的发展,原办法已不适应我行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我行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担保业务办法。为此,总行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充分借鉴我行以往担保业务的经验教训,在原有的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保证业务的称谓
  传统上,我们一直把我行对外出具保函的业务称之为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几种形式,保证只是其中的一种。实际上我行对外提供担保,仅采用保证这一种形式,并不涉及其他担保方式,如果我们继续沿用“担保业务”这一概念,容易造成一种误解,即:建行是否还可以以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为此,在本《办法》和《规程》中我们统一将我行传统上的“担保业务”改称为“保证业务”。
  二、《办法》与《规程》的特点
  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一)本、外币保证业务统一由一个办法调整;取消保证业务的规模控制手段,促成保证业务与《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衔接。
  (二)改变保证业务由几个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明确由一个部门归口负责和管理;加大保证业务内部操作的控制与制约力度,促成保证业务与《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衔接。
  (三)根据我行保证业务发展的实际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该业务现状,适当扩大我行保证业务的范围(包括放宽对保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增加我行保证业务种类等),同时强调保证的反担保保障原则,以突出我行保证业务防范风险、安全第一的特点。
  (四)制定与《办法》和《规程》的实施相配套的保函格式文本及其他相关格式文本。对格式文本的适用作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
  三、关于《保证业务办法》
  《保证业务办法》突出体现我行开办保证业务的基本原则和业务种类,目的在于使经办行和客户能明了我行保证业务的性质、特点、种类以及如何向我行申请开具保函等。以下几点需特别说明:
  (一)保证业务种类。办法列举了我行开办的17种具体的保证,这些保证是:(1)投标保证;(2)承包保证;(3)履约保证;(4)预收(付)款退款保证;(5)工程维修保证;(6)质量保证;(7)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8)关税保付保证;(9)保释金保证;(10)付款保证;(11)延期付款保证;(12)分期付款保证;(13)借款保证;(14)租赁保证;(15)补偿贸易保证;(16)留滞金保证; (17)账户透支保证。《办法》对上述每一种保证都作了具体的定义。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上述种类以外的保证的,经办行应事先报经总行批准。
  (二)保函申请人的范围。由于保证业务的风险较大,《办法》对保函申请人的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保函申请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这里,法人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则指那些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乡镇企业等。按照此规定,我行不受理个人提出的保证申请。其次,申请保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2.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结算;3.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4.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5.能够向建设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等。此外,《办法》还规定,申请人申请我行提供以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的,还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当然,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仅是取得了向我行申请保证的资格,至于我行是否受理该申请,我们在《内部管理规程》中对不同的申请人作了不同的而且是更为具体的限制。
  (三)出具保函的条件。出具保函是我行保证业务最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过去,一些经办行或经办人员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对外出具保函,有的经办行在出具保函时,既没有与被保证人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也没有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受益人要求我行承担保证责任,我行不但很难向被保证人追偿,也无法通过行使反担保债权获得补偿,从而导致该项保证风险的绝对化。本《办法》充分借鉴以往的教训,对出具保函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是:1. 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正式签署保函协议书;2.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3.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4.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交纳了保证费用;5.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我行方可出具保函。
  (四)涉及保证业务的三种法律性文件。本《办法》附带了我行办理保证业务所涉及的三种法律性文件:
  1.《出具保函协议书》。该协议书是我行与保证申请人签署的有关我行为其出具保函,该申请人向我行提供反担保,以及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协议书是我行出具保函的基础性文件。
  2.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是对我行出具保函的担保。在设定反担保的情况下,一旦我行因出具保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时,我行可以通过行使反担保债权获得补偿。被保证人(申请人)向我行提供的反担保可以是抵押,也可以是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由此,反担保合同包括: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和反担保函。
  3.保函文本。过去,由于统一的保证格式文本不够完备,一些经办行在其出具的保函中,任意承诺,即使是同一种类的保证,其保函文本也是五花八门,有的保函约定模糊,有的缺乏索赔条件,有的根本没有任何自我保护的条款。因保函文本本身的原因导致我行承担本来不应由我行承担责任的案例为数不少。保函文本的混乱,不仅不便于管理,也极易造成风险和损害。为此,我们按照《办法》所列的我行开办的17种具体的保证业务统一设计了相应的保函格式文本(有些业务相近的保证可参照执行同一格式文本)。每份保函格式文本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声明条款,一部分为保函正文。声明条款突出的是自我保护,其内容在17种保函格式文本中均相同;保函正文则分别列明了保证原因、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受益人索赔条件等。
  四、关于《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规程》对我行保证业务的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保证业务的受理条件。《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客户向我行申请保证所应具备的条件;《规程》第九条规定了我行受理客户保证申请的条件。两个条件相互结合,体现了我行保证业务“外松内紧”的管理原则。在内部管理上,我们区分五种情况对保证申请的受理提出了不同的条件要求,既突出了防范风险的原则,又体现了“双大战略”思想。
  (二)关于保证业务的审查。《规程》第二章对保证业务的审查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保证业务的审查由各级行信贷部门(保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二是具体规定了审查的程序及审查内容。按照《规程》的规定,我行保证业务的审查分两步走,一是形式要件审查,主要是依照《办法》和《规程》的规定,对保证申请人(被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二是实质要件审查,它包括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保证事项、反担保、担保风险及效益评价以及对外担保等五个方面的具体审查。此外,《规程》还规定,对于保证申请人要求采用总行规定格式以外的保函文本的,二级分行以上法规部门应负责对该保函文本的审查。
  (三)关于保证业务的审批。为有效防范保证业务风险,防止无权担保或越权担保现象的发生,《规程》第三章对我行保证业务的审批在权限上和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未经授权,各级行无权自行审批及办理保证业务;其次,各级行只能在授权(或转授权)权限范围内审批保证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范围的,必须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行审批;第三,有审批权限的行的审批意见是经办行能否具体办理该项保证业务、能否出具保函的唯一依据。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行保证业务的审批权(按照授权额度的不同)主要集中在:总行、各一级分行和一部分信贷管理等级为B级以上的二级分行。此外,《规程》还特别规定,申请人申请《办法》规定种类以外的保函的,一律应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四)关于保证文本的适用。过去我们规定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应一律采用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从目前情况看此种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有难度,一是受益人通常不接受我行拟定的保函格式文本,二是我行统一拟定的格式文本本身也有局限性。对此,《办法》和《规程》本着原则性(防范风险)和灵活性(服务客户,方便客户)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作了规定:
  1.保函文本可采用受益人坚持采用的文本,但是该文本必须事先提交我行并由我行法规部门按《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保函文本以外的其他文本,包括反担保合同和出具保函协议书,必须采用我行的统一格式文本。

  199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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