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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劳动法〉执法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 2006-03-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6]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对〈劳动法〉执法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九日


对《劳动法》执法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意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与省政府的交换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劳动法》执法检查的交办意见,现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力解决劳动保障执法环境问题
  1、各级政府要加大劳动保障普法力度,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列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法,提高对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认识。劳动保障部门要编印发放《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简明读本》、《农民工维权手册》等资料,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劳动者知法用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优化劳动保障执法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强化劳动保障法制意识,正确处理经济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投资者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在招商引资中不得制定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悖的“优惠政策”,坚决取消个别地方设置的劳动保障“执法禁区”。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内容不规范的问题
  1、全面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总结完善、修订整合现行的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合同鉴证、空岗报告、社保申报等制度,全面掌握企业用工情况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把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作为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劳动法》、掌握企业用工状况、促进就业、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的一项基本制度来建设。
  2、建立政府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年初下达目标,按季通报情况,半年组织督查,年终严格考核。从2006年起,启动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全省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集体股份制企业达到92%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达到80%以上,私营企业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政府各部门共同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机制,工商管理部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民政部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办理证照年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要以劳动保障专项执法监察为手段,以私营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切实提高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3、继续推行分类劳动合同范本。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现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继续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完善其他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用人单位使用,依法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进一步落实劳动工资制度,着力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1、严格落实最低工资制度。2006年,要修订《最低工资规定》。各市州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2、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建设、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在建筑行业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领取拖欠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按照工程造价或前6个月工程量的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帐户。
  3、建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建设、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和法院、工会参加,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综合治理。研究制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经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总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包括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和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参照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使广大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宏观制度对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通过发布工资价位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各类岗位工资标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5、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和工时制度的研究和管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开展劳动定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完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支付加班工资。

  四、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着力解决扩面征缴难和基金管理问题1、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6年启动做实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逐步积累和可持续发展。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制度设计上调动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规范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通过完善制度政策和试点,以住院统筹和门诊大病为重点,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居民。将各类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尽快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
  3、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劳动保障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分清职责,明确任务,形成合力,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实现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和稳步增收。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要按规定清偿社会保险历史欠费,足额预留社会保险费,妥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4、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对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在2006年3月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依法对社保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社会监督,健全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督制度。加强社保基金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抓紧制定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继续坚持以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为重点,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继续坚
  持严格的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明确各部门促进就业的职责和任务。对关闭破产独立工矿区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要实行就业援助。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搞好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长效就业机制,加快促进就业的地方立法进程。

  六、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1、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全局工作
  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体系,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
  2、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加强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问题
  1、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把劳动用工、支付工资、参保缴费等贯彻《劳动法
  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坚决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突出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努力改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仲裁机构实体化,仲裁人员职业化”的方向推进劳动争
  议仲裁体制改革。改进办案方式,修改办案规则,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效率。积极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裁审衔接不畅问题,切实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建立起公正、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适时修订《湖南省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管辖规定,确认特殊劳动争议案件部分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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