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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州房屋置换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133号
  贵州房屋置换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贵州房屋置换中心收费标准的报告》(黔房置[2000]字第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转让、交换等交易活动成功后,收取房产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2.5%的中介费,其中,向房产提供方收取1.5%,向房产接受方收取1%。
  (二)为房开商代理销售楼盘,代理兑现后,向房开商收取成交总额2%的代理费。
  (三)客户自己成交后,委托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按成交总额的1‰收取代办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委托中心办理贷款的,按贷款总额1‰收取代办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四)中心受委托人委托评估,必须具备评估资格并经省建设厅、省国土厅与省物价局共同确认后,由具有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评估,按房产评估总价的0.5%收取评估费。
  二、单位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代理的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的时间等内容。
  三、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四、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试行期为一年。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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