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2]88号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关于高清洁汽、柴油销售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豫信[2002]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价格,在未加清洁剂的同标号无铅汽、柴油价格的基础上每升加价0.1元,其批发价格在相应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按5.5%的批零差率倒扣。
二、销售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的加油站,必须说明加注有高清洁剂,实行明码标价,用户可自由选择,不得强行销售或搭配销售。
三、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2002年12月31日停止,届时视情况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