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 2007-04-18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布文号: 国测国字[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有关高校:
  为加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加快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现将《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使实验室在科技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发挥积极的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由国家测绘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依托测绘系统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并按规定管理和运行的部门级实验室。国家测绘局鼓励测绘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联合建立实验室。
  由国家测绘局组织申报的国家级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测绘事业发展、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总体布局。各依托单位提出成立实验室的申请应符合规划和总体布局的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联合依托单位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测绘局系统所属单位或部门,且能够提供实验室运行所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必须在测绘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领域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具有优秀的科技人才和相应的研究成果,具备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并能够提供开放使用,所提出的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国家测绘局关于实验室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同时具备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应以公文正式报送《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一)。联合申报单位应共同填报《申请书》,并分别以公文正式报送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必要时,国家测绘局将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二)根据审查意见,申报单位编制《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
  国家测绘局组织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的论证委员会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提纲见附件三)。
  (三)根据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参考论证委员会意见,国家测绘局提出是否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意见。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实验室,将通知申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报《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见附件四)。
  《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审查合格后,国家测绘局将正式批准成立实验室,并命名和授牌。申报单位按《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是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测绘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消;
  (三)制定实验室建设的相关管理政策;
  (四)聘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五)组织进行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
  (六)从现有实验室中,整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实验室提供配套的项目经费、运行经费及相关的人事、财务等后勤保障;
  (二)配合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必要时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九条   根据测绘科技发展规划和自身的研究方向,实验室可直接向国家测绘局申报项目,实验室或其依托单位必须提供不低于申请经费额度的配套经费。国家测绘局将根据申报项目的学术、技术内容以及实验室的评估结果,择优予以支持。

    第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相互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和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征得国家测绘局同意后,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决策和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学术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实验室所设学科在实验室主任推荐的基础上公开聘任。其相关费用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由实验室根据测绘科技发展规划和各自的研究方向以项目指南的形式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自由申请,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参与。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经费由实验室依托单位配套经费支付,国家测绘局支持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基础测绘工作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开放课题申请经过专家评审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实验室的年度项目指南和支持的开放课题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可承担本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但一般不得超过开放课题总经费的50%。同一申请人申请的开放课题不得同时超过两项。开放课题执行国家有关的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对仪器设备、数据、资料和成果等的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推荐奖励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以学术报告会、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成果展示会、技术培训等不同形式定期开展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时,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测绘局。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每五年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同时,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可选择部分实验室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每年4月1日前,国家测绘局确定本年度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正式提交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遴选评估专家。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二十五条   评估由专家组主持,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召开座谈会、审查实验室年度报告、抽查实验记录以及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情况及其效果;
  (二)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三)建设计划或运行计划执行情况;
  (四)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特别是人员的开放流动情况;
  (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需有实验室署名,未署名的成果不参加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国家测绘局审核专家评估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应提出整改措施,并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实验室评估。未提出参加下一年度评估申请或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再进行中期评估。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资格。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国家测绘局在下一评估期内的项目经费安排中根据科技计划予以优先资助。

    第三十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合理安排评估时间,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一、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
  二、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三、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实验室建成后对国家和依托单位的作用、贡献)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近5年承担的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代表性科研成果和奖励、发明专利,代表性论文或学术专著)
  五、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吸引和稳定,研究生培养情况)
  六、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
  七、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等方面阐述)
  八、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设想
  九、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建设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3.已有的实验仪器设备
  4.能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总体设计、结构和布局
  2.组织机构、人员及人才培养
  3.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4.建设规模与装备
  5.建设周期与进度
  6.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附件三: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可行性论证提纲


  一、论证对象
  已经向国家测绘局提交《申请书》,并列入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申请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实验室。
  二、论证依据
    1.《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国家测绘局批复的相关文件
  3.国家测绘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三、论证评审内容
    (一)基本能力
    1.拥有学术研究开发的基本用房及相关设备等配套设施
  2.具备相关的研究试验及开发能力
  3.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试验条件具备
  4.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设计合理
  5.人员规模适当、人员结构合理
  (二)主要成绩
  1.承担相关的重大科研开发任务及其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2.为国家测绘管理与决策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论证方式
  1.采取听取汇报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
  2.被论证的实验室必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目标,以及论证提纲中的论证内容提供相关的报告和文件。
  3.国家测绘局主持召开实验室可行性论证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论证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4.论证委员会在听取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根据论证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论证的详细意见。
  5.国家测绘局审核全部论证文件,在依托单位落实解决论证时专家指出的各项问题后,对通过论证的实验室予以审批。

  附件四:《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
  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学科领域,建设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研究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实验室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究方向、近期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实验平台建设与经费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研)置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开放合作设想。
  六、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七、专家论证意见
  八、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落实情况)
  九、主管部门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落实情况)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附件1、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其中研究人员按照研究单元排列。)
  附件2、学术委员会提名名单
  附件3、实验室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4、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研)置计划清单
  附件5、实验室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件6、实验室重要获奖清单
  附件7、实验室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
  附件五:已成立的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名单
  一、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
  二、大地测量与地球动力学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
  三、极地测绘科学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黑龙江测绘局)
  四、地理空间信息工程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五、数字制图与国土信息应用工程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四川测绘局)
  六、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陕西测绘局、同济大学)
  七、精密工程测量与测量机器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
  八、测试计量技术与通信工程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