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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文号: 中地调发[2003]1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
第三章 局属单位综合统计
第四章 统计报告考核
第五章 附则
 

各局属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反映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局属单位的综合情况,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报告制度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和局属单位综合统计以及统计报告考核。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切实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章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



    第四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计划的项目,包括从项目设计到提交成果报告全过程。

    第五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以下简称工作项目),为统计调查基本对象。

    第六条 地质调查项目编报单位分为项目填报单位和填报汇总单位。
  项目填报单位为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填报汇总单位为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七条 承担单位向实施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由实施单位进行审查汇总。
  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质调查单位的,按实施单位属地原则,由实施单位向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报送。实施单位为大区地质调查中心的,各承担单位直接向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报送。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审查汇总后,上报地调局。
  实施单位为行业地勘单位和局属单位的,直接汇总上报地调局。

    第八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季报、半年报、全年预计和年报。

    第九条 季报指报送周期为季度的统计报表。
  季报采用“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表”(地调定基1表),报告期截止到当季末25日,统计调查资料为本年累计完成情况,项目填报单位上报时间为当季末28日前,填报汇总单位上报时间为季后3日前。

    第十条 半年报是指报送周期为半年的统计报表。
  半年报采用“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表”(地调基1表),报告期截止到6月25日,统计调查资料为上半年累计完成情况,项目填报单位上报时间为6月30日前,填报汇总单位上报时间为7月5日前。

    第十一条 全年预计是指报送周期为全年的预计统计报表。
  全年预计采用“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表”(地调基1表),统计调查资料为全年预计完成情况,其完成情况应由1-10月累计数加11-12月预计数统计。项目填报单位上报时间为11月20日前,填报汇总单位上报时间为11月底前。

    第十二条 年报是指报送周期为全年的统计报表
  年报分项目表和综合表两种。项目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综合表根据项目表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三条 项目表以工作项目为统计对象,每个工作项目填报一张表。凡是多个单位共同完成同一工作项目的,由承担单位负责收集协作单位的有关资料,合并后统一填报项目表。协作单位应及时向承担单位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年报应编写编制说明和统计分析。
  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统计范围;有关统计数据与上年度数据的调整;统计数据与会计核算、技术核算数据的差异等。
  统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作进展与完成情况;新发现矿产地与新进展情况;上年结余资金和上年结转工作量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年报报送时间
  项目填报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国家法定节日顺延,下同)将项目表、综合表和数据磁盘等年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质调查单位的,于次年1月25日前将项目表、综合表和数据磁盘等年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大区地质调查中心。
  大区地质调查中心、行业地勘单位和其他局属单位于次年2月10日前,将汇总的综合表和数据磁盘一式两份,报送到地调局。

第三章 局属单位综合统计



    第十六条 局属单位综合统计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收支、资产负债、科研成果、地质勘查投入、提交地质报告、经营开发经济实体、职工培训、设备等综合情况。

    第十七条 局属单位综合统计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季报、半年报、全年预计和年报。

    第十八条 季报、半年报和全年预计按直综定期表填报,报送时间分别为季后5日前、7月5日前和11月20日前。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报送。电子邮件必须与上报报表一致。半年报和全年预计要有简要分析。

    第十九条 年报报表分为基层表和汇总表。基层表以单位为统计对象,每个局属单位填报一张报表。基层表附表以经营开发实体为统计对象,每个经营开发实体填报一张报表。汇总表根据基层表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条 年报应编写编制说明和统计分析。
  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统计范围;有关统计数据与上年度数据的调整;统计数据与会计核算、劳动人事统计数据的差异等。
  统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同期对比;结构分析;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年报报送时间为报告期次年2月10前。在报送汇总表的同时,报送相应的数据磁盘各一式两份。

第四章 统计报告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为局属单位,地调局负责组织考核工作,每个年度一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范围包括季报、半年报、全年预计和年报。按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和局属单位综合统计分别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全面、客观的考核原则,对各单位统计报告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标准分100分,其中:报表内容30分,数据质量30分,上报时间及上报手续30分,统计分析10分。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统计报告考核评分标准”计算总分,依据总分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总分≥90;良好:80≤总分<90;合格:60≤总分<80;不合格:总分<60。

    第二十七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统计报告的编报情况,按统计报告考核评分标准打分,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局审定。

    第二十八条 局将考核结果向局属单位通报,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可参照本考核内容,对辖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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