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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办发[2004]21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依法规范有关行政许可公文处理工作,制定《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文处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由文化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公文处理。

    第三条 文化部非行政许可项目按《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文化部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公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程序等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统一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需要以文化部名义审批的申请文件,并分办、注办给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司(局)(以下简称“许可承办司局”)办理。
  文化市场司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其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加盖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管理专用章、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专用章和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 办公厅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超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改正或告知不予受理。办公厅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办公厅在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后,应于2日内分办、注办给许可承办司局办理(含报请部领导批示的时间)。许可承办司局认为不属于本司局审批权限的,应于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文件的24小时内提出退办意见并由司局负责同志签署后退回办公厅,由办公厅重新分办、注办。

    第八条 许可承办司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承办司局应当自文化部接收申请文件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化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中,对于不属于文化部受理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办公厅。
  许可承办司局应当自文化部接收申请文件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的应当 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不受理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文化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文化部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承办司局必须受理。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 由办公厅负责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行政许可文书收发专用章”,许可承办司局按需领取使用。

    第十一条 许可承办司局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15日内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决定的发文稿送办公厅。需要多个司局作为许可承办司局的,主办司局应当给会办司局留出必要的会同办理时间。办公厅应当在收到发文稿5日内完成核稿、报请部领导审签及打印、钤章等工作,并将正式的行政许可决定退回许可承办司局。
  文印管理部应当在收到部领导签发并由办公厅秘书处编号的发文稿当日内完成打印工作,并及时通知许可承办司局做好校对。许可承办司局在接到文印管理部的校对通知后应及时完成校对工作。文印管理部应当做好需要打印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登记签收工作。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文化部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凡许可承办司局认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应当自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报请部领导批准延长10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承办司局必须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许可承办司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文化部实行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公示制度。以文化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办公厅负责审核并在文化部政府网上公布;其中,加盖文化部各类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经文化市场司负责审核后,由办公厅负责在文化部政府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向文化部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或要求延续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的,由许可承办司局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有正当变更、延续理由的应给予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对申请延期的,必须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完毕是否准予延续的手续。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文化部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由许可承办司局提供,报政策法规司审核后,由办公厅负责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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