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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4-28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116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
  为改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体制的通知》(计价格[2000]143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西部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黔价综法[2001]75号)精神,省物价局决定下放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物价局定价管理的龙宫、织金洞、(シ+舞)阳河、赤水十丈洞、四洞沟、马岭河峡谷、荔波樟江七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定价权下放到景区所在地(州、市)物价局管理。

  二、上述景点门票价格定价权限下放后,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景区所在地(州、市)物价局调整门票价格时,应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各地(州、市)物价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把握景点门票价格调整幅度和调价间隔时间,保持不同种类景点之间的合理比价和同类景点之间的合理差价,防止出现盲目攀比涨价现象。

  四、上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的其他价格管理事项,依照国家计委修订后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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