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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2-22 生效日期: 2001-02-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46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制定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黔卫计函(1999)7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63号)精神,随着医疗事故鉴定透明度提高,各方面人员都将参与事故鉴定,在财政没有专门拨款的情况下,为促进该项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对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按1000元标准收取。

  二、地(州、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按800元标准收取。

  三、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按500元标准收取。
  各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技术鉴定小组,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此外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患者及家属,可适当进行减免。
  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即从二○○一年二月起至二○○二年二月止,届时按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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