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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贸易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 2000-10-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不再保留贵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贵州省商务厅,组建贵州省贸易合作厅。省贸易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商品流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2.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职能交给省招商引资局。
  3.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4.将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5.将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商品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的职能,分别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的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职能。
  2.原省商务厅负责的商品流通、内贸营销、餐饮服务、商办工业发展规划的管理职能。
  3.原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物资行业管理职能。
  4.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5.原省体改委负责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职能。
  6.原省计划委员会拟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7.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内贸易局下放地方的有关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强全省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商品流通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
  2.弱化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市场、客户和非配额许可证管理以及商品经营的管理职能。
  3.逐步退出对厅属企业的经营业务、基建、投资计划、人事劳资、财务决算等工作的管理。
  4.将组织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5.取消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贸易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利用外资、经济合作、商品流通、餐饮服务、物资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统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重点搞好全省性、区域性的商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网点和商办工业规划,负责全省商品市场的监测管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协调全省贸易合作工作;拟定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大外经贸”、“国际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科技兴贸”、“走出去”以及“大流通”、“大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四)指导商品流通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全省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上规模的商业营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专项基金管理;指导全省内外贸、物资业务统计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根据授权,管理全省涉外经济活动;负责外经贸企业的审核、报批、登记设立、发证和年审工作;审核报批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和设立境外企业;负责外商、台港澳商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参加相关的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负责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劳务出口等出国团组的审批。
  (六)研究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并加强利用外资的后续管理;依照授权,指导和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颁发批准证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外商投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合同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七)研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和协调我省参与国家对外援助的活动和项目;协调、管理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向境外输出劳务的工作;归口管理我省争取国(境)外无偿援助工作。
  (八)指导全省外经贸企业和商业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外经贸、商品流通、餐饮服务业、商办工业和物资流通的行业管理,研究商品贸易和餐饮服务业、商办工业发展规划;监督企业和经营者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九)负责全省贸易合作物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贸易运输、国际货代、仓储业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推进商业流通营销方式的改革,指导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旧货流通、实物租赁等流通方式的改革;负责商品流通产业的技术进步工作,促进流通产业现代化。
  (十一)负责全省商品市场的预测,提出调控市场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省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对食盐、拍卖、生猪屠宰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危险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的资格审查、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救灾重要商品的调拨、供应、储备和民族贸易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贸易合作行业质量体系论证、达标管理、职业分类和劳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贸易合作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协调科技发展、技术进出口、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综合管理全省贸易合作电子商务。
  (十三)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贸易合作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人才培养工作,负责贸易合作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和上岗执业资格考核及认证工作。
  (十四)研究拟定物资流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优化物资流通结构。
  (十五)协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贸易合作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督办、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财务、公产、办公自动化、后勤行政、医疗费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制定全省贸易合作系统人力资源开发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国际商务资格考试和外经贸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负责行业的职业分类、劳动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考试、申报、评定、考核认证、管理等工作;负责厅国家安全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厅属单位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国际和国内经济贸易发展趋势,对宏观经济及国际经贸形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我省内外贸和物资行业的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的建议;拟定全省贸易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境内外贸易合作法律法规,并提出实施建议;负责贸易合作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内外贸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参与省内外经贸、内贸和物资企业经贸协议、合同和争议的研究和协调;统一管理贸易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组织厅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起草重要文稿。
  (四)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贸易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外经贸发展基金、调控体系;编报贸易合作年度计划目标;负责贸易合作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和业务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制定贸易合作统计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全省内外贸企业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管理扶持发展生产技术措施贷款和财政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经贸行业出口退税和出口收汇工作,对全省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考核;管理内外贸发展资金;指导和管理全省贸易合作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审计工作。
  (五)外经贸发展处。
  拟定我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和市场开拓规划;组织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指导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管理,推动“创名牌出口商品”的活动;指导出口商品包装、商标、广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我省海外投资与发展战略、方针、管理办法和政策;归口管理、设立各类外经贸企业和全省在海外投资开办的贸易性企业;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对其所办境外经济实体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外经贸经营权资格审定、资格证书发放和年审工作并加强后期管理;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的组织工作;负责全省贸易合作电子商务的管理和协调,指导企业的贸易信息服务工作。
  (六)对外贸易管理处。
  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签发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加工贸易(含来、进料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旅游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省内有关企业提出反倾销诉讼和参加反倾销应诉;负责外经贸系统出国团组的审批、报批工作;联系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协会。
  (七)外资管理处。
  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吸引外资工作,拟定吸引外资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审批和报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指导发证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合同和章程,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工作;指导和管理外资统计工作;指导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协调、管理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八)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处。
  归口管理国(境)外对我省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援助;协调和指导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负责对外劳务输出人员培训、发证及年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人员(含赴日、韩研修生)的出国审批;审批、管理境外加工贸易和非贸易性企业;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统计工作。
  (九)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定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和编发有关资料;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企业参与全国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指导协调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负责机电企业参与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国际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协调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和建立正常进出口秩序;协调和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申报和使用。
  (十)科技发展与技术进出口处。
  参与编制全省技术进出口项目和科技工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技术进出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及重大技术贸易合同的审批、报批;协调管理有关技术引进项目;归口管理涉及国内外技术出口管制的有关事务,出具外国对我省出口所需的最终用户证明并监督执行;协调和指导成套设备出口信贷及有关经费的申报安排使用;指导全省出口新产品开发工作。
  (十一)服务贸易处。
  拟定全省贸易合作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全省内外贸运输和仓储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合理运输,协调和管理相关业务;拟定全省内、外贸运输、仓储业的管理条例,指导和管理内外贸仓储业务;组织协调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冷冻商品的运输工作;负责全省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初审工作,对全省货代行业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货代企业的申报、年审、换证和货代专用发票使用的监督;指导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内外贸运输、仓储和货运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消费品流通处。
  组织实施对生猪定点屠宰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屠宰、冷藏、调味品加工的行业管理;负责化学危险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定点经营和资格审查;负责军特需和救灾物资的供应衔接以及民贸政策的落实;指导开拓城乡市场和商品流通活动;指导协调民族贸易、饮食服务、日用消费品、旅游商品、民族特需商品、救灾物资和节日市场供应等工作;负责贸易合作行业质量体系论证、达标管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和国家技术标准的推行工作;负责商办工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贸易合作行业工业生产、质量、计量、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三)内贸市场规划发展处。
  研究拟定培育发展大市场、大贸易、大流通的方针政策;推进流通现代化;拟定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政策措施和商品流通领域、餐饮服务的市场规划;负责全省性、区域性的批发市场、商品流通、饮食服务网点的规划和监测管理;编报厅属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和财务决算;管理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糖、莱、食盐等)的市场调控储备和风险基金;统计、分析和发布市场、商品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编制系统内贸年度购销计划并实施和检查。
  (十四)内贸流通行业管理处。
  拟定流通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规章、标准及技术、技能、服务质量标准;研究流通业动态,优化流通结构;负责餐饮业、宾馆和饭店业的分等定级和申报;调查研究流通秩序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定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内外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协会等、社团活动;指导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指导企业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活动,维护公开竞争秩序;负责文明经商活动和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审定和上报工作。
  (十五)物资流通管理处。
  组织国家和省计划分配物资的订货和供应工作;负责全省物资行业商品的购、销、存统计和财务汇总;分析省内物资流通市场和商品信息,提供物资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省物资市场的规划和管理,规范物资流通市场秩序;研究提出利用再生资源的方针和政策;拟定废;田物资流通的市场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老旧汽车更新,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工作;拟定物资代理制、配送制等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实施实物租赁流通方式的改革。
  (十六)体制改革处。
  研究拟定贸易合作行业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指导性意见;协调实施全省外经贸和内贸、物资行业企业体制改革;指导贸易合作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减员增效、扭亏增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筑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3名。

  四、人员编制
  省贸易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7名(含原省体改委从事经济开发区工作划入的3名人员)。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经济师五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3名;正副处长(主任)33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8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单列编制13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建立省贸易合作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中心”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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