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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凡参加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首先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申请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缴费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包括筹资比例、支付范围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门诊治疗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各企业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制定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应设立专门帐户,由各企业自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需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并每年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九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一月底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送上年度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检查与监督;市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未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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