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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08 生效日期: 1990-09-0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务委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宣传贯彻实施婚姻法,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加强婚姻管理,进行婚俗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族群众的婚姻法制观念有了增强,合法自主婚姻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非法同居、宗教干涉婚姻、近亲结婚和重婚等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存在,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中也存在着多种干扰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有损于国家法制的尊严,妨害了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 进一步深入宣传、认真贯彻婚姻法。从今年9月到明年3月底以前,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认真查处严重违法婚姻案件加强宣传教育,使婚姻法、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自治区执行婚姻法、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的补充规定、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增强各族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尤其是要使广大妇女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检查,以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形成制度。学校开设的法制教育课和自治区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应把宣传婚姻法列为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宣传贯彻实施婚姻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作出具体安排,切实抓好。各级民政、司法、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妇联、团委、工会等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婚姻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 各族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早婚、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以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责令分居;对违法办理仪式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给有配偶的人办理重婚的宗教仪式,除处罚仪式主持者处,对重婚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男子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休妻的,一律无效,任何人不得支持这种非法行为。

  四、 婚姻家庭法律保护。禁止一切妨害他人婚姻家庭

  五、 的行为。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根据受害一方的控告,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给予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待离婚案件,应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妥善慎重处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 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应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和出具假证明造成违法婚姻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七、 提倡婚俗改革,节俭办婚事。采取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和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破除婚事大办,铺张浪费等陋习,树立婚事简办的良好社会风尚。

  八、 各级人大常务委应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检查,加强监督,保证本决议的实施,保证婚姻法及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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