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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上半年烟用香精香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省级局、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度烟草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7]83号)要求,定于4月中下旬开始对2007年上半年烟用香精香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抽查工作由国家局科教司组织,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及云南广东、西北等省级烟草质检站共同承担抽查的检验任务,请质检中心分别派1名化学工程师赴3个省级烟草质检站协助工作。抽查执行标准为YC/T 164-2003《烟用香精和料液》。   二、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于4月20日至28日期间赴各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点)辅料仓库进行抽样(主要抽取料液),抽样方法按YC/T 145.10-2003《烟用香精 抽样》标准执行。抽样人员要认真、完整、规范地填写抽样单(附件1),封样后于4月29日前将所抽样品按附件2要求分别送达相应的承检机构。请各有关省级工业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给予积极配合,样品费用由卷烟生产企业承担,检验费用由国家局给予适当补贴,不足部分由质检机构所在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承担。   三、请各有关省级烟草质检站接到通知后,立即落实有关抽样和检测的准备工作。抽样期间,各省级工业公司要将目前在用的烟用香精香料产品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应在用产品数量进行汇总后通过抽样人员报送质检中心。抽样期间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质检中心联系(联系人:杨进;电话:0371—67672608)。请质检中心及时将各承检机构的检测结果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烟用香精香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目的

抽样依据

YC/T 145.10-2003《烟用香精 抽样》

抽样时间

抽样地点

生产(或代理)企业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项目

编  号

1

2

3

产品名称或代号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相对密度值

折光指数值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样品状态说明

 

 


注:液态类产品名称栏必须附加注明是烟用香精还是料液。固体和粘度大于700厘泊样品的可不用填写相对密度值和折光指数值,但必须注明为固体或粘度大于700厘泊,否则按液体无完整标识标注处理。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单位盖章):
抽样人:              经 办 人:
附件2:2007年上半年烟用香精香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安排及要求  

序号

抽样地区

抽样单位

承检单位

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湖北安徽湖南浙江









质检中心

2

重庆广西贵州云南

云南

3

福建广东江西海南

广东

4

陕西甘肃四川新疆

西北站


抽样要求:
  一、抽样前必须将样品混合均匀,随机抽取两个样品单位,每个样品单位不少于100毫升,固体或浸膏类样品可以按重量抽取,每个样品单位不少于40克,用深色瓶(铝瓶亦可)包装,抽取的样品应严密包装,防止泄露和污染。
  二、抽样时,凡是在用烟用香精香料产品(主要为料液)均要抽到,在保证能够抽查到每个供应企业的同时,用量大和规格数量多的供应企业产品要抽取2-3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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