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1]35号
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拟定的《河南省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奖励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奖励的意见
为了鼓励有关单位和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的要求,现就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和奖励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各省辖市和全省各级各类企业。
二、表彰对象
(一)利用外资先进省辖市政府;
(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先进企业。
三、评选条件
(一)利用外资先进省辖市条件
1.实行对外开放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对外开放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政策;有健全的招商引资工作机构,落实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2.根据《河南省投资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豫政办[2001]78号),投资环境综合测评为优秀。
3.评选前2年每年实际利用外资均在3000万美元以上,较上年增长均在15%以上,且每年合同外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均完成省定目标;或每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评选前每年较上年实际增加均在500万美元以上,且每年合同外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均完成省定目标。
(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先进企业条件
1.评选前2年企业实际利用外资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
2.属于国家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科技含量高,且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特殊贡献奖条件
达到先进省辖市条件的市评选前2年每年实际利用外资均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每年较上年增长均在30%以上;
达到先进企业条件的企业评选前2年实际利用外资累计5000万美元以上。
四、组织领导
成立河南省利用外资先进单位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利用外资先进单位的审定及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厅、外经贸厅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外侨办、台办、体改办、法制办、郑州海关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受表彰奖励单位材料的考察核实及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有关人员组成。
五、表彰奖励办法
(一)利用外资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工作以省政府名义每2年进行一次,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先进市奖励人民币6万元;先进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特殊贡献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不重复计奖。
(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