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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乌鲁木齐市房屋买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9-16 生效日期: 1982-09-1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市政[1982]177号

 乌县、各区、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乌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1982年8月14日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乌鲁木齐市房屋买卖管理试行办法》,现正式颁发,望各单位切实遵照执行。乌鲁木齐市房屋买卖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1998年8月24日乌政发(1998)70号决定修正)
  一、为了贯彻国家房产管理政策,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保护私房的合法权益,开展私房正常买卖,禁止非法买卖和以房屋进行投机倒把,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公、私买卖房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三、凡私房买卖、交换、分产、赠与、继承、均须向市房管局、房产交易所申请登记、办理契税过户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1.购置房屋者必须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并限于自住自用。
  2.房屋价格,由房产交易所依据本市房屋价格标准,按质量、结构、地区评定价格,不准抬高房价。
  3.不准利用房屋交易进步转手买卖,投机倒把牟取暴利。
  4.房主出卖租用户的房屋时,现住户如愿意承买,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现住户购买有困难,对现住户的租赁关系,必须由买卖双方和租户协商解决,三至六个月内不得强迫或变相撵住户搬家,现住户在规定期间要积极设法腾房,不得无限期拖延。
  5.凡属房屋买卖、继承、交换、分产、赠与,必须由产权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签章。
  6.私房出售时必须交验产权证件,产权清楚,证件齐全,产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出售,产权证件不全和无证件或违章建筑不准出售,严禁私房挤占公房。

  四、私房交易、交换、分产、继承、赠与,必须按如下规定征收各种规费和税金。
  1.买卖: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买价征收税金,买方按百分之六契税;华侨、归侨、侨眷和港同胞用侨汇购买的房屋免征契税;国营单位房屋变价互相转卖时,免收契税。
  2.交易手续费按房价百分之二收取,买方六成,卖方四成,分别负担,同时买卖双方按房价各交千分之四的登记费。
  3.赠与:按房价收受赠人百分之六契税,并收受赠人千分之四登记费。
  4.交换:等价交换的按产价核收双方千分之四登记费及五元的勘丈费,不等价的超出部分,应征收百分之六契税。
  5.分产、继承的房产,均按产价收受业人千分之四的登记费及五元的勘丈费。
  6.职工群众购买统建楼房,给予免征契税和登记费,只收三元契照工本费。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单位),一律不准购买私房,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上级单位审查,房管部门签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

  六、凡在本规定公布前,已非法买卖的房屋,按照政府规定,予以补办过户手续。
  1.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法购买的私房,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单位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办过户手续,逾期不办者,对单位领导按房价3%,经办人员按1%处以罚款。
  2.私人非法成交的,双方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产权证件向房产交易所登记申请补办过户契税手续,逾期不办者,除按契税条例加罚一至二倍的滞纳金外,并按房价10%加罚规费,投机倒把,以房牟利,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3.本办法公布之后,如发现单位和个人继续非法高价买卖房产,经劝说无效者,必须从严处理,除没收个人非法所得部分外,对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没收其房屋。(注:根据乌政发(1998)70号决定删除第六条第(三)项的内容,修改为“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处的罚款”。)

  七、凡属外侨和迁居国外的房主,其房屋与房管部门公房有连接的,可由房管部门收购。

  八、城市一切土地属国家所有,房屋基地与院内土地一街不准出卖或变相出卖。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严禁非法买卖私房和机关单位私购民房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取缔私房非法买卖,打击私房买卖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本市《房屋买卖管理试行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驻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事、企业单位,一律不准购买私房,如确因特殊需要购买时,必须经主管上级单位审查,房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二、严禁个人非法买卖私房,凡属私房的正当买卖、赠与、交换、分产、继承等,均须严格遵守本市《房屋买卖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契税过户手续。

  三、未经批准和房管部门办理契税过户手续,而非法买卖私房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如下处理: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事、企业单位私购的房屋,自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单位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对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分别处以罚款。
  2.私人非法成交的,买卖双方在三个月内向房管部门登记,申请补办契税过户手续,逾期不办者,应按照契税奖惩办法,除据实缴纳税金外,加罚一至二倍的税金。
  3.本通告公布后,不服从管理、干扰国家经济建设,继续抬高房价非法买卖私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违法犯罪活动者追究法律责任。
  属单位购买的房屋,不论作何用途,对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按房屋买价罚款1%至3%,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房屋。
  对高价出卖私房的个人,不论房屋卖给单位或个人,其高价部分,一律由工商管理部门收缴国库,对个人应得部门,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加二倍的滞纳金;对隐匿或虚报买卖价格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为了从严控制单位非法购买民房,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财政和购房上级单位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银行(人民银行、建行、农业银行)要从严控制现金支出,凡征购和购买民房,一律凭房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房管部门评定价格手续给予提款,房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通告》和《房屋买卖管理试行办法》,经常进行检查,并与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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