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财会[2007]305号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变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的请示》(金盛发(2007)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指定存放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四笔定期存款共计人民币7600万元(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并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新存入资本保证金存款1100万元。
二、同意你公司在上述资本保证金存款手续办妥后,变更原存放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资本保证金存款450万美元和660万美元的存款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