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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4]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以下简称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75号)精神,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我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基本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为目的,以县市区为单位,以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县、乡镇、村三级卫生机构为基础,通过直配制、代购制、连锁配送等形式,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合理规划药品零售网点,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加强药品监管,规范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平抑药品价格,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二、完善农村药品监督体系,强化农村药品监管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各县市区药品监管要努力做到在县市区、乡镇政府中有分管人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有监督员,在乡镇医疗机构中聘有协管员,在零售药店中聘有联络员,在行政村中聘有药情信息员,形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药品监管网络。农村药品协管员、联络员、信息员实行一年一聘,由县市区药监分局考察确定,经培训考核后发给证书。受聘者要在县药监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及时上报和反馈农村药品质量信息。
  (二)加强药品监督制度建设。要积极推行药品质量公告制、农村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制、价格公示制等制度。要逐乡逐村摸底调查,建立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诚信档案,实行药品经营、使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考核,建立药品监督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管。要结合应用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与监督,重点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的清查力度;加强对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坚决取缔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除自产自销的中药材以外,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其他药品,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四)规范农村独立设置的门诊部、个体诊所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审核备案工作。个体诊所要根据所核定的执业科目限制使用120种药品。要加强医疗机构处方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以行医为名、卖药为实的药品销售行为。

  三、深化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一)建立农村用药统一配送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直配制、代购制或兼并收购、联合和易地设置配送中心(站)等方式,在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或乡镇卫生院搭建药品配送平台,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药品的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实行药品直配制。各地根据药品市场的情况,在公开、公平、择优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或签约方式确定一家或多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辖区内农村药品的配送,被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药品配送中心(站)将药品直接配送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
  实行药品代购制。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将药品调购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应遵循“依法依规、代购自愿、费用分摊”的原则,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药品委托代购管理办法》(试行)(湘药监发(2003)1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委托代购关系。
  实行药品连锁配送。通过大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直营连锁或特许(加盟)连锁网络建设,促使药品零售连锁向农村延伸。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托农村商业网点等开设药品连锁专柜。
  (二)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支持乡镇医疗机构逐步试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对乡镇医疗机构医药分业继续进行试点工作。
  (三)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创建电子商务平台,运用现代营销手段提高农村药品配送水平。
  (四)对通过招投标或签约方式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乡镇、村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随意改变药品购进渠道。实行代购制配送或委托代购的乡镇卫生院,除收取必要的分摊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对不履约的药品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合法性和购销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的管理,取缔无证行医。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制定平抑药价的有效措施,严禁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损害农民利益。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药品广告宣传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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