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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二〇〇六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印发的《吉林省二〇〇六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方案要求,迅速组织贯彻落实。   一、2006年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清欠工作任务异常艰巨的一年,我市的清欠工作进入了攻坚阶段。因此,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欠任务顺利完成。
  二、要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多渠道、多手段筹措偿付资金,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剩余拖欠问题,同时全力推进解决社会其他投资项目的拖欠问题。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已出台的各项防新欠长效机制,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同时对投诉案件要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四、强化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清欠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严肃追究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附:吉林省二○○六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
  2006年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三年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任务异常艰巨复杂的一年,为顺利实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目标,建立和谐的建设市场经济体系,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行业统管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及拖欠项目行业分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拖欠项目的解决问题具体负责。
  (二)坚持“谁拖欠、谁偿付”的原则。按照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和原定资金来源筹措渠道,谁产生的拖欠,就由谁来偿付。特定时期、特殊情况由于政策性调整产生的拖欠,由投资主体商项目主管部门落实资金偿付。
  (三)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重的原则。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科学理政,依法行政,对违法违规问题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四)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防范的原则。在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工程款产生。一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和建立防范新的拖欠工程款产生的法规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
  总的工作目标为:
  现有拖欠工程款基本偿付,遏制新的拖欠工程款产生,建立较为完善的防范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产生的工作体系和约束机制。
  截止2006年1月底统计,我省拖欠工程款总额90.78亿元,已解决比例为86.43%,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额为31.7亿元,已解决比例为89.64%。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我省2006年阶段性工作目标为:
  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3月底以前解决比例要达到95%以上,5月1日前要达到98%以上,6月底前基本解决。
  其他社会项目,3月底前解决比例要达到90%以上,6月底以前要达到95%以上,10月1日前要达到98%以上,年底前基本解决。
  三、工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现有拖欠项目偿付情况逐一进行一次梳理,分析拖欠原因,查清拖欠症结,理出解决难点,研究解决措施,制定偿付计划,筹集偿付资金,确定工作目标,落实专人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此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具体量化制定本地区2006年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工作方案要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省清欠领导小组备案。
  (二)存在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地区,要压缩基本建设项目,并将偿付工程款纳入2006年财政支出计划。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在不能确保偿付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一律不准开工新建项目,特别是国家、省重点督办项目,要确定资金来源、偿付时间,确保在2006年上半年做到财务结清。重点督办项目偿付计划要在3月31日前报省清欠领导小组备案。
  (三)对不能如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部门、单位,要在扶助政策、建设立项、市场准入、投资补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失职论处,予以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与奖励、任用挂钩,不予评先,不予提拔任用。
  (四)对存在拖欠的建设单位,在拖欠问题未得到解决前,一律不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未完工的,必须做到有资金偿付计划并确保如期完成清欠任务的情况下方可准予办理新开工手续;已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但存在拖欠问题的,在拖欠问题未解决前,一律停止办理产权产籍等后续手续。
  (五)因结算问题导致拖欠工程款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要认真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严防以逾期未结算为名逃避还款责任的行为。现有拖欠项目因未结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甲乙双方各负其责,在3月底之前务必完成决算,仍不予决算的,甲方须预付合同价款70%以上,视为拖欠问题解决,待决算后多退少补,存在争议部分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要明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及拖欠工资无诚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予以公布,对无诚信的施工企业在市场准入、办理中标及新开工项目开工手续时予以限制。要防范发生新的拖欠,建立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拖欠现象一经发现,要立即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七)由于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务必在5月1日前以现金方式预支部分工程款,支付款额应大于施工企业提交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报表所列的工资总额,此款专项用于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当地劳动监察、清欠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监督下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假借农民工工资名义套支工程款并挪做它用的,一经发现,以诈骗行为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
  (八)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和施工企业申诉的上访接待和问题的处理工作,一经查实,迅速办理,特别是对国家、省重点督办项目要落实专人跟踪到底,对借各种名义,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办不彻底的,由此引发各种矛盾,引发政治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九)对违反本方案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拖欠问题未解决前,擅自办理新开工、办理验收、后续产权、产籍手续的,一经发现,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省清欠办直接查办,并责成当地监察部门迅速处理。
  (十)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常设督查组不定期对重点拖欠案件、突发过激事件进行随时督促检查指导外,拟于每季度派出督查组赴各市州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落实,指导当前工作,特别是要在7月初和年底前派出检查组,分别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解决情况和全部拖欠工程款解决情况进行检查总评验收,年末或2007年年初召开全省清欠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评先惩劣,对未如期完成清欠任务地区进行通报,并明确制裁措施,对贻误清欠工作的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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