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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5-12-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5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省外办、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实施以来,在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有了较快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为使科技兴贸工作在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现实机遇,制定具体目标
  (一)国家鼓励科技兴贸若干政策的实施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为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好国家政策,大力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加快出口促进体系建设,着力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研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力度,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5年之内,培育3至5家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业,10家左右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干企业,一批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力争到201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突破10亿美元,年均增长30%,占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35%以上。
  (三)按照我省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发展规划,结合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重点领域,对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先进制造、新能源等领域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给予重点政策扶持和定期跟踪,为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产品出口
  (四)充分利用好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政策,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重点支持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建立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出口中介组织以及与国外技术交流等活动。
  (五)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商务部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资助项目、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并充分利用好商务部中以合作研发资金、中日、中欧等多双边工业合作项目优惠政策。
  (六)优先安排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资助。
  (七)利用国家和我省“走出去”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产品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投资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在多双边合作、援外和对外承包劳务工作中,大力推介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技术。
  (八)通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加快培育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利用国债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有重点地引导一批企业,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技术进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传统产业产品出口能力。
  (九)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大研发和产业化专项,努力开发替代产品或新型产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引导原料企业、加工企业和出口企业等进行一条龙攻关,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省产品出口的损害。
  (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市场开拓团组,有针对性地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重点是各类专业性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贸洽谈会等,提高企业及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认知度,并通过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予以支持。

  三、发挥产业优势,促进国家级医药出口基地建设
  (十一)充分利用长春、通化两市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医药出口基地这一机遇,发挥我省天然药物资源优势和医药产业化集群优势,加大医药企业的国际标准化建设和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树立国际品牌地位,努力将我省医药产品和医药企业推向国际市场。
  (十二)选择20户技术力量强、品牌效应明显、市场前景好的医药生产企业,其中现代中药企业10户,生物制药企业5户,化学制药企业5户,在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实施重点倾斜扶持,集中优势力量,发展一批优势项目,力争使我省医药出口工作尽快实现较大突破。
  (十三)增加对中医药产业的科技投入,促进中医药理论研究,提高中医药在国际医药界的地位,扩大国际影响和知名度,形成独有的技术优势,为中医药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和技术后盾。

  四、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加强科技兴贸重点城市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十四)发挥长春市科技兴贸重点城市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对科技兴贸重点城市的支持,在科技兴贸重点城市率先建立较完善的出口服务体系和政策环境。科技兴贸重点城市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支持,改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环境,通过提供各类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
  (十五)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挥区内产业集聚作用,促进企业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的建立,合理构建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上下游的协作与互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规模和质量。
  (十六)进一步发挥我省信息产业优势,立足我省光电子产业基地,利用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倍增计划”项目等,向我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倾斜,促进我省软件及电子产品的出口。

  五、完善科技促进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十七)在改革和完善科技创新法制环境的基础上,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进行扶持,指导和帮助企业使其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行高新技术产品的“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品牌和强势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强大动力。
  (十八)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计划体系做好对出口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火炬计划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科技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使其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技术支撑。
  (十九)进一步加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我省建立的科技条件平台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开放并给予部分资助。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好科技部科技兴贸信息地方平台,通过设立“科技兴贸论坛”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吉林省科技兴贸工作的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形成系统的、规范化的信息制度。
  (二十)积极开展科技资源招商,充分利用好我省优势科技资源,吸引外资,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注入新的增量和动力。同时充分利用东北亚区位优势和人才厚度,全力推动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发展。

  六、完善出口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二十一)根据企业需求,积极协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争取金融、保险服务,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降低经营风险。
  (二十二)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大力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为企业开展计量、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等项服务。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便捷通关措施的落实力度,扩大便捷通关范围。采取“担保验放”、“提前报关”、“网上支付税费”、“联网报关”和“加急通关”、“上门验放”、“快速转关”等一系列措施,对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资信良好的高新技术生产企业,长春海关均给予便捷通关服务。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力度,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优先实行联网监管,取消手册管理。
  (二十四)加强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提高实验室综合检测能力,为促进出口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帮助出口企业实行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认证,促进企业管理工作升级,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五)加大“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和“集中审单快速核放”工作的力度,扩大实施企业的数量和范围。对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尽快组织上报批准享受绿色通道和快速核放待遇,加快通关速度。
  (二十六)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二十七)对国有或国有股本超过50%的国有控股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科研机构,为执行合同或推销技术、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及从事售后服务和开拓市场等业务需经常出入境的商务、技术人员,其出国手续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具体由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确定人员,经省外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外办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
  (二十八)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预警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交流与配合,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体系和快速反应体系。充分发挥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办等部门组成的吉林省科技兴贸联合办公室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各部门科技兴贸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围绕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全方位为企业服务,真正做到以贸易为龙头、科技为动力、产业为基础,为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创造良好环境。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省外办、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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