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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4 生效日期: 2007-01-0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辽建发[2007]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时办理事项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认定
 1、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2、行政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信、煤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信、煤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近半年职工工资名册、员工与单位所签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非本单位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规划编制成果。
    上述第(3)、(4)项材料均需提供两份复印件,且将原件送省建设厅。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审查;
    (4)甲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建设部进行核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认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实地审核的,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审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二)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初审
 1、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5项。
 2、行政许可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0%;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申请材料目录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增加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3)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非本单位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外籍技术人员国籍证明;
    (7)企业员工以前从事相关业务技术成果。
    上述第(2)-(6)项材料均需提供两份复印件,且将原件送省建设厅。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组织专家组实地审核;
    (3)省建设厅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实地审核的,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审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 三十二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3、申请材料目录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办公场地证明(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非本单位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证书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第(1)、(6)、(7)项材料原件(身份证可只提供复印件)须送省建设厅。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二级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一级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级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冠“辽宁”名称和在省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省建设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新设立企业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条件。
 3、申请材料目录
 (1)核定资质等级应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身份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8)信用档案建立及及时变更数据。
 (2)新设立企业备案应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决议;
   8)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总经理文件;
   9)董事会聘任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文件;
  10)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劳动合同;
  11)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一级、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审查后,由省建设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审查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冠“辽宁”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省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一级资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它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
 2、行政许可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3、申请材料目录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1)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3)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查后,由省建设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三级和三级(暂定一年)资质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六)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并通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及商品房面积管理专业知识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申请人可向测绘部门咨询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具体条件。
 3、申请材料目录
  (1)《房产测绘单位资质申请表》(房产)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及简历;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新成立的单位除外)。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测绘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测绘部门将有关材料转省建设厅初审;
  (3)省建设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反馈省测绘部门。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七)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十八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5号)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上述文件可在蓝图网(www.cc.ln.gov.cn//index.asp)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八)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十八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上述文件可在蓝图网(www.cc.ln.gov.cn//index.asp)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工程勘察乙、丙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
 2、行政许可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3、申请材料目录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至少五份);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3)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6)初步设计文件;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行政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四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
   (7)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和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据复印件;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
   (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12)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13)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4)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延期申请应提供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供: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
  (2)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一起(含一起)以上死亡事故的,应提交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实汇总后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核准期限为45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经建设部或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3、申请材料目录
  (1)《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聘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企业聘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聘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延期申请应提供材料:
  (1)《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
  (2)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实汇总后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考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考核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上述文件可在辽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c.ln.gov.cn)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申请新设立、增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请资质升级,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3)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C103表);
   4)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按资质设立、升级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2)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4)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1)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2)申请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在页面的上半部;下半部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装订分类:
附件材料一(综合资料),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统计报表;
   5)经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7)企业行政、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
   8)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件;
   9)企业设备、厂房的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
   1)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
   3)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4)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附件材料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卷),内容包括:
   1)企业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
   2)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以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6)《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其中,涉及交通、信息、水利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增加《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一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一套。
申请材料复印件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商有关部门评审,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查,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商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上述文件可在辽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c.ln.gov.cn)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外籍人士提供,下同)复印件;
   8)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外籍人士提供学历证书,下同)、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9)企业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的证明复印件;
  11)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12)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资质升级,除应提供上述1)一3)、6)、8)一14)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C103表);
  3)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申请总承包序列资质提供)、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
 (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按资质设立、升级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2)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4)申请材料的要求:
   1)所有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原件与翻译件同时提供;
   2)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
   ①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中必须包含所证明人员供职的时间、承担的职务或职责,职业操守等情况;
   ②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中必须包含工程的投资规模和所申报资质要求的技术指标、开竣工日期、工程验收、所证明人员在工程中承担的职务或职责以及履行职务等情况;
   3)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必须同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技术指标)必须同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技术指标)一致;
   5)资质标准对厂房有具体要求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厂房平面图。
 (5)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2)申请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及加盖企业公章或印鉴;
   4)申请材料扉页上应写明企业经办人或联系人电话和手机号码;
   5)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在页面的上半部;下半部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申请材料装订分类:
附件材料一(综合资料),内容包括:
  1)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境外投资方的外国(港、澳、台)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
  4)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章程;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近三年统计报表;
  8)经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9)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10)企业行政、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管理(专业)经历证明;
  11)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关材料:
境内人士提供:资格证书、身份证件;
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件、承接相应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12)企业设备情况;
  13)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产权证及出租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
   1)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
   3)竣工验收资料;
   4)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
附件材料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卷),内容包括:
   1)境内人士职称证书、境外服务提供者学历证书;
   2)身份证件;
   3)境外服务提供者承担工程管理经历的证明文件。
 (7)《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其中,涉及交通、信息、水利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增加《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一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一套。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商有关部门评审,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查,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经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三十四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2)乙级资质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3)丙级资质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申请增项资质的,其增项资质的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增项资质标准要求,标准见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2]5号)。
 3、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单独成册,申请甲级资质的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涉及申请公路、水利、信息等方面监理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加《申请表》二份;
   2)资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人员组成情况(企业总人数、高、中级技术人数、注册人数等)、申请资质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及技术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6)《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并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职称、毕业)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7)办公场所有关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1)、3)至8)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质升级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人员组成情况(企业总人数、高、中级技术人数、注册人数等)、已监理的代表工程、新申请资质等;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4)近三年内监理过的申请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及竣工验收证明。
 (3)申请资质增项,除提供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1)、3)至8)项材料,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质增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人员组成情况(企业总人数、高、中级技术人数、注册人数等)、已监理的代表工程、新申请资质等;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跨专业工程证明《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表》。
 (4)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甲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一级企业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2)二级企业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三级企业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3、申请材料目录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一式四份,二、三级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5)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7)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8)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申请三级资质企业不需要提供第(3)、(7)、(8)项材料。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三十一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3、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证明(须注明注册资金构成)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材料;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件、上岗培训证明、技术工作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即《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9)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图纸、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试验仪器位置图。
申请材料装订要求: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复印件按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审核
 1、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 二十九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3、申请材料目录
  (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一式四份;
  (2)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4、行政许可程序
  (1)由拟采用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报告;
  (2)建设单位商请省建设厅同意后,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
  (3)省建设厅对专题技术论证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4)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建设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1、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2、行政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暂定乙级)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一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企业资质按最低等级定起,并设一年暂定期。
 3、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件;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5)、(6)项所列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行政许可程序
  (1)甲级资质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乙级资质(暂定乙级)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认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调查或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调查或论证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核准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3)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4)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其条件应当具备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条件(不包括业绩)。
    3、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    经历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8)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甲级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乙级(暂定级)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二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四十六条。
 2、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建设(开发)、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
 (2)质量监督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3)机构各专业人员应结构合理、配套,且相关专业齐全。安装工程各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4;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规范、标准等;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3、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登记表及人员汇总表原件;
 (4)监督站基本规章制度复印件。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有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二、即时办理事项
  (一)、即时办理事项内容
    即时办理事项是指经省建设厅审核、核准,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企业或自然人)在从事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发生企业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更换,办公地点迁移,证书遗失补办,出省承接业务等需办理行政事务性手续的事项。其内容有:
    1、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需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
    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发;
    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
    7、企业出省承接业务,办理相关手续。
 (二)即时办理事项须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
    ⑴企业名称变更
    1)《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级(甲级)企业名称变更一式四份。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意见);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改制、重组变更企业名称的,除提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重组方案;
    2)变更后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原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或企业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非国有企业须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国有企业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5)全国执业资格注册人员与变更后企业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在变更后企业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⑵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变更
    1)《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的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身份证复印件;
    5)工作简历;
    6)职称证书、全国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企业资质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⑷企业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变更
    1)《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发
    1)《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一式二份(建设部核准企业提供一式三份);
    2)建设部核准企业提供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辽宁日报》、“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刊载的企业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
省建设厅核准企业提供在市级以上日报和“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刊载的原企业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
 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工作单位变更
    ⑴《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一览表》(一式二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
    ⑵《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因企业名称变更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同时提供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经审核的《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复印件,可不提供上述⑵《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发
    ⑴《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一式二份);
    ⑵遗失证书复印件或证书中填写内容有关证明文件;
    ⑶企业在“辽宁省建设厅信息网”上刊载的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⑷补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
    ⑴《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一览表》(一式二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
    ⑵《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一级项目经理提供一式三份);
    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因企业名称变更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同时提供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经审核的《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复印件,可不提供上述⑵《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发
    ⑴《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一式二份,一级项目经理提供一式三份);
    ⑵遗失证书复印件或证书中填写内容有关证明文件;
    ⑶一级项目经理在《辽宁日报》和“辽宁省建设厅信息网”上刊载的原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
    二级(含二级)以下项目经理在在“辽宁省建设厅信息网”上刊载的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7、企业办理出省承接业务手续
    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业务证明;
    ⑵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⑶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三)即时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即时办理,其中由建设部核准的到建设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资质证书遗失补发手续。
    (四)即时办理事项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五)即时办理事项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机关食堂二楼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8603。

 
辽宁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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