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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 2006-04-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6]1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信息化的核心和灵魂,是优化区域结构、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先导产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软件产业的发展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为加快发展我市软件产业,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培育一批骨干龙头软件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知名品牌、优势产品、拳头产品,增强我市软件产业的综合竞争力,使我市软件研发水平和技术水平得到较大提升,软件产业规模得到较大提升,软件占全省的份额得到较大提升,成为省内乃至国内重要的软件产业基地之一。
  到2007年,完成软件业销售收入150亿元,实现增加值90亿元,平均年增幅50%;软件出口创汇力争达到2亿美元;省认定的软件企业100家、软件产品500个,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
  到2010年,完成软件业销售收入300亿元,实现增加值180亿元,平均年增幅50%;软件出口创汇力争达到5亿美元;软件业总规模和出口创汇占全省“1200/50”计划份额分别为25%和10%;全市拥有省认定的软件企业200家、软件产品1000个,在2007年基础上再翻一番。

  二、发展重点
  (一)加快建设办公软件基地
  重点扶持和培育以自主开发为核心的软件骨干企业,把我市建成国内最大的办公软件研发生产基地。紧紧抓住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契机,把我市的办公软件推向全国、推向国际,支持、扶持我市办公软件企业的发展壮大,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突出龙头企业集聚、带动效应。同时,要通过政策导向、市场化运作等手段,组织有关软件企业进行二次开发应用软件,把无锡建成国内最大的办公软件研发生产基地。
  (二)着力推进影视动漫软件
  充分发挥无锡中央电视台影视基地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把电影事业留在无锡,为电影提供从前期的虚拟场景到后期制作的一条龙服务;紧紧抓住建设国家级动漫基地的良好机遇,依靠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大规模带动本地的广告、工业设计与影视软件技术的发展。
  (三)重点发展嵌入式应用软件
  我市是个老工业基地,机械、纺织、轻工、化工、电仪、冶金等行业比较发达,有相当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基础。同时,我市的传统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造就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为此,要从我市的特点和需要出发,推进设计装备自动化软件的开发、设计三维CAD的开发、家电通讯产品的开发,带动无锡的软件业向特色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要进一步发挥我市在电力、医疗、财税稽查等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方面的领先优势,支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成为无锡未来软件产业的重要支柱。
  (四)优先扶持出口外包软件
  我市的软件出口已有一定基础,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好外包市场,逐渐加入到从事软件外包行列中来,其中不乏一些世界著名的大公司投资或直接建立的子公司。要积极利用这一有利因素,切实加以组织引导,在政策上重点扶持软件的出口外包,帮助企业提高产品开发水平,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合作空间,把我市的出口外包软件做大做强。
  (五)充分发挥园区集聚优势
  继续加大软件专业园区建设力度,加强原有园区的整合工作,使园区分布更趋规范,园内企业布局更趋合理;规划建设新的专业园区,扩大园区规模,力争到2010年全市软件专业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同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公共开发平台、交流交易平台以及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完善各种辅助配套设施,为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条件,将无锡软件园建成与无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对区域产业发展有推进带动作用、具有鲜明特色、国内一流的软件产业基地。

  三、配套政策
  (一) 投融资政策
  第一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软件产业投资倾斜,支持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融资。
  第二条 加大政府对我市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市政府每年从市科技发展基金和信息化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引导资金,用于推进市级软件产业发展。
  第三条 市工业发展基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应向软件产业倾斜,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税收政策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中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研发费用税前列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创业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技术成果在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注册。软件类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第七条 鼓励外国专家在无锡投资创业。对在无锡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或台湾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
  第八条 对取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软件项目,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
  第九条 积极扶持和培育中小软件企业的发展,鼓励软件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导向目录,市信息办每年公布一批鼓励企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或贴息支持。
  第十条 加强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鼓励软件企业申请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对获得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以及通过CMMI二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软件企业,根据其认证等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软件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10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和补贴。
  第十二条 出口型软件企业享受下列规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经市信息办和市外经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后可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2)市内软件企业人员因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需要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民营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的,市外办、公安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加快办理出国(境)手续。
  (3)鼓励软件外包中介机构的发展。对引进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件外包项目,推动我市软件出口外包作出突出贡献的软件外包中介机构,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在锡高校学生到软件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或课程设计实习;各类职业学校要增加计算机软件开发课程的设置培训,面向软件企业培养多层次软件开发人员。
  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教育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鼓励和支持培训国外软件认证工程师、国内系统分析员等高层次开发人才。鼓励高校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支持和鼓励软件大中型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化工作站环境,吸引国内外软件类青年博士来锡工作。
  第十五条 对软件企业中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以上的,任职超过一年并对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人才,优先享受我市人才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组织和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市软件行业协会作用,扶持和促进软件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软件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加大软件产业招商力度。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软件产业境外招商活动。对招商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全市每年进行一次软件企业“十强”评比,每两年进行一次软件产品“十佳”评比。对获得“十强”称号的软件企业和获得“十佳”称号的软件产品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软件企业网上直报制度,由市信息办、统计局定期组织软件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对网上直报工作开展出色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本地优质软件产品,鼓励本市软件企业承接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项目,积极参加服务类产品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行为的力度。市版权、公安、信息化、工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五)政策的有关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涉及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均需经过认定,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本政策的有关优惠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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