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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 2006-03-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40号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活动,创新政府基层管理体制,加快我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步伐,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市老住宅区整治工作,要坚持以“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结合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固本强基工程、市容市貌和环境整治、社区建设以及农村城市化推进等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开发建设单位、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和老住宅区居民等多方面力量,创新政府基层管理体制,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改善城区综合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社区管理水平,全力营造社区稳定,社会公平,居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城市文明成果的居住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老住宅区整治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总体上实行政府指导监督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实施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三)整治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四)环境整治和引入物业管理并重,引入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着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各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完成。本通知中所称老住宅区,是指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以前建成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各类住宅小区。
  (二)整治工作包括完善、增建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所、物业管理用房、居民活动用房等“硬件”设施,以及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软件”环境。
  (三)老住宅区经综合整治后,应具备引入物业管理的基础条件,同时应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在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有关居委会具体组织下,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四)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老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确有困难的,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充分征求本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意见后,与本住宅区业主共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老住宅区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本住宅区业主(住户)代表,共同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指导收费标准商定并经公示后执行。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部署和指导全市老住宅区整治工作。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2.各区成立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部署和指导本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区分工,以区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编制本辖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计划和方案并负责落实;落实整治配套经费;组织开展整治工程验收工作;负责综合整治后的老住宅区引入物业管理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实行专人负责制,并在社区工作站配备专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负责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处理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2.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规划部门结合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增建、改建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等工作顺利开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我市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资金安排计划,综合平衡各区老住宅区整治项目市财政补助事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预算,并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协助各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老住宅区整治工作,指导老住宅区增建必要的治安维护和防范设施设备。同时将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将其作为对各区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综合整治后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老住宅区整治的危房鉴定工作。
  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老住宅区内垃圾房、封闭式垃圾箱的整修、补建工作;指导拟定老住宅区内的绿化调整方案及绿化工程的具体实施;对重点住宅区内乱搭建、乱摆卖的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市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小区内供水、排水管网的维护、改造工作。
  市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改造工作。
  市供电、邮政、电信、广电、燃气等部门负责具体指导老住宅区内的电线、邮政设施、电话线、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修、改装、更新、调整与维护。
  请市各新闻媒体做好老住宅区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整治经费安排和相关政策优惠
  各区设立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接管老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给予补助,具体如下:接管时安排一次性接管启动补助;之后三年安排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年终时对接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收取不足部分核实后补助不足部分的60%,第二年补助当年不足部分的30%,第三年补助当年不足部分的10%。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各区老住宅区综合整治经费预算。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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