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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4 生效日期: 1995-03-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政府依法保护企业和中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批准生效的合同和章程组建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已经批准的企业章程等文件设立管理机构。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凡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只能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反映自己的要求,参与企业的决策,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事务。


    第五条 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手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决定撤换。


    第六条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不任实职的,不得在该企业领取工资,可经董事会决定,发给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决定聘用或解聘。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及其管理部门都无权单方面决定聘用或辞退。


    第九条 外方或中方投资者、合作者及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经董事会同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际惯例管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外商及其代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必须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未验资企业不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无特殊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
  2.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形成预定的生产能力或使产品达到预定标准的;
  3.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从中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以部分顶全部等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标准的;
  4.未按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外销比例出口产品,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
  5.故意制造纠纷,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中止或严重经济损失,或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进出口商品、设备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须按期申报其计划,严格执行所下达的品种、数量、价格、地区等要求,准确及时上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计划管理要求的企业,经贸部门有权予以调整计划;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经济赔偿、吊销经营执照的处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外经贸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中的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上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企业有权拒报国家法定统计报表以外的任何单位自行制定的报表。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中止或终止合同前,须完成清算工作。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原合同审批部门撤销批准证书和登记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须在限期内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义务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财、物,也不得擅自指派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活动。除国家、省、市政府明文规定或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和批准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和检查。确有必要时,须报经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及物资供应,应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给予照顾。各金融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劳动工资、环保、保险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按照市、县(区)分工及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在制定需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地方政策规定时,须经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否则,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年审制度。年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履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时缴足注册资本,是否及时验资,是否按照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依法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等。经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暂停办理财政、税收、进出口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直至吊销经营执照和撤销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工商、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劳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和定期审核、检查,对于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可责令改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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