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3 生效日期: 2000-05-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有了较快发展,城市公共客运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当前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多头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整体效益较差,加剧了城市交通拥挤状况;二是一些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混乱,存在无序竞争、非法营运等问题;三是收费项目较多,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较重;四是地域分割,争抢客源,互相制约,很难形成统一的公共交通客运体系等等。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别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要提高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当前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清理整顿的目标、措施、责任和期限,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由省有关部门成立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会同交通、公安、财政、计划、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二、实行“五统一”方针,加大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的要求,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要编制和完善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大公交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经济政策、财税政策。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统一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要稳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切实落实管理经费,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对未到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营运证、营运许可证或在停业期间擅自营运等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净化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对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和其他各种车辆,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三、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各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今后确需开征的项目要按照权限审批。各地要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对正在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要坚决予以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省物价、财政部门要对允许收取的收费、基金等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印制统一的收费目录和收费卡,加强对收费的社会监督。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收费“票款分离”办法,从体制上规范收费征缴行为。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收费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各种费用及强制出租车安装的物品设施价格,要由市地物价部门核定。

  四、加强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
  要进一步规范对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和线路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上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我省部分城市既有行政审批营运车辆,又有有偿使用营运证车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平稳过渡,逐步接轨。凡经行政审批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的业主,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汽车营运证。经有偿出让获得营运证的业主,转让出租汽车营运证时,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评估公证,到指定交易场所公开转让,不得私下转让,更不得恶性炒卖。各地要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营运证和公交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

  五、加强行业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颁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开展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查。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营运证的发证和换证工作。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资质管理,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人员和经营保障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理顺挂靠承包关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对管理不规范、经济效益差、服务水平低的企业要进行整顿,积极引导、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形成规模经营。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六、切实做好协调工作,改善城市公共各运交通经营环境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营运统筹考虑,合理确定范围。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环境。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问题,尽可能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提供方便。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经营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