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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03-20 生效日期: 1979-03-2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办研字[1979]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1978)14号和晋法民(1979)1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离婚案件中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复员费、转业费系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所余款额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 
  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军人所有,不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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