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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5-02-04 生效日期: 1975-02-0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附: 
 
 
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并各驻外使馆、驻美国联络处: 
  你省民政发字(1974)72号函悉。 
  外籍人来华要求同我国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提倡晚婚的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居住国司法公证机构的无配偶证明,并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 
  二、在国外有正当职业。 
  三、持有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结婚对象不属于我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和机要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我国公民同外籍人结婚,需具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街道革委会)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酌定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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