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 1995-08-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5〕10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经复字第58号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诉讼代理人代委托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是代理诉讼的一般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依此规定,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委托全权代理的,即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委托部分代理诉讼事项的,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不得代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亦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 
  据此,同意你院的意见,境外当事人授权的中国律师或依法委托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如在授权委托书中对代为接受诉讼文书,没有限制性约定,就有义务代其当事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 (〔1995〕沪高经复字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一起被告为日本一企业的涉外案件,当该院向日本国当事人委托的中国律师送达开庭的传票及出庭通知书时,律师以其授权范围内没有列明可以接受法院文书的代理事项、民诉法规定的七种送达方式不适用本案被告代理人的实际情况为由,拒绝接受开庭传票。我们认为,境外当事人授权的中国律师或其他合法的诉讼代理人只要没有特别约定,都有义务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发给国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交给其国内代理人的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律师拒收开庭传票的行为不妥。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