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关于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7 生效日期: 2004-12-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吉粮仓字[2004]115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吉粮集团: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0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储企业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

  二、申请代储资格的企业需上报的材料
  (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代储资格的申报程序
  由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规定条件严格把关,将辖区内符合代储条件的企业统计成册,加盖公章后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仓储处;各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对代储企业资格的认定条件真实填报,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并要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派人将上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相关电子数据一并送省局仓储处审核。

  四、代储资格的受理时间
  按照国家粮食局上报时限要求,省局对各申报企业的受理时间为2004年12月25日至2005年1月25日。
  联系人:徐强,联系电话:0431-8549847
  传 真:0431-8549724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