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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衡阳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179号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衡阳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市城市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并同时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意你市将城区供水到户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0.98元,行政事业用水1.00元,工业用水1.10元,经营服务用水1.80,特种行业用水4.00元。同时,按用户用水量开征0.2元/吨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由自来水企业免收4吨水费和由污水处理企业免收4吨污水处理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实行趸售水价,并在调整水价后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在2004年底之前完成“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工程改造工作。

  四、你局应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实行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按规定加强对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实行污水处理费全社会公平负担。

  五、调整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你市应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以确保供水价格调整和污水处理费的开征顺利出台。

  六、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污水处理费开征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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